DSM-5
本文由 Claude Code 生成:联网检索 DSM-5/DSM-5-TR 资料后整理成的一份“目录速通”。它把这本书一章一章过一遍,讲清每章管什么、有哪些代表诊断、以及最该记的点。仅供科普,不能用作诊断。
DSM-5 真正的主体,是第二部分那二十来章诊断标准。与其泛泛地讲它“是什么”,不如直接把目录摊开,一章一章看里面到底装了哪些病、它们又靠什么被归到一起。下面就是这份逐章速通。
这本书是怎么排的
DSM-5 整本书分成三大部分。第一部分(Section I)是使用说明,包括导言、手册使用方法、还有给法庭场景的警示声明,篇幅最短,先讲怎么用这本书。第二部分(Section II)是主体也最长,列出全部正式诊断标准,按大约 20 章排布,从最常在儿童期起病的(如神经发育障碍)一路排到老年期相关的(如神经认知障碍),这种发育/生命周期顺序体现了年龄和发育对起病、表现、治疗的影响,同类或共病高的障碍也尽量挨着放。第三部分(Section III)放的是新兴测量工具与替代模型,以及还没正式认证、留待研究的状况,相当于把旧版的附录升级整合了。另一个大变化:DSM-5 取消了 DSM-IV 的多轴系统(原来的 Axis I/II/III 合并成非轴诊断,Axis IV 心理社会因素、Axis V 的 GAF 功能评分也被废弃,功能评估改用 WHODAS 2.0)。
第二部分(诊断标准与编码)的二十个章节,依次是:
- 神经发育障碍(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 精神分裂症谱系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Schizophrenia Spectrum and Other Psychotic Disorders)
- 双相及相关障碍(Bipolar and Related Disorders)
- 抑郁障碍(Depressive Disorders)
- 焦虑障碍(Anxiety Disorders)
- 强迫及相关障碍(Obsessive-Compulsive and Related Disorders)
- 创伤及应激相关障碍(Trauma- and Stressor-Related Disorders)
- 解离障碍(Dissociative Disorders)
- 躯体症状及相关障碍(Somatic Symptom and Related Disorders)
- 喂养及进食障碍(Feeding and Eating Disorders)
- 排泄障碍(Elimination Disorders)
- 睡眠-觉醒障碍(Sleep-Wake Disorders)
- 性功能失调(Sexual Dysfunctions)
- 性别烦躁(Gender Dysphoria)
- 破坏性、冲动控制及品行障碍(Disruptive, Impulse-Control, and Conduct Disorders)
- 物质相关及成瘾障碍(Substance-Related and Addictive Disorders)
- 神经认知障碍(Neurocognitive Disorders)
- 人格障碍(Personality Disorders)
- 性欲倒错障碍(Paraphilic Disorders)
- 其他三类收尾章节
第二部分:二十个诊断章节逐章速通
1. 神经发育障碍(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本章统一收纳一组在发育早期(通常学龄前)起病、由大脑发育异常导致、并造成个人/社交/学业或职业功能损害的障碍。它们的共同逻辑是“发育性”(起病于发育期、症状随发育进程显现)而非后天获得,且常彼此共病。本章按损害领域分为六大族:智力发育障碍、沟通障碍、自闭症谱系障碍、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特定学习障碍、运动障碍。
代表诊断
- 智力障碍(智力发育障碍)(Intellectual Disability (Intellectual Developmental Disorder)):发育期起病,须同时满足智力功能缺陷(推理、问题解决、学习等)与适应功能缺陷(概念、社交、实用三领域);DSM-5 严重程度(轻/中/重/极重)改由适应功能而非 IQ 分数界定,IQ 仅作参考(约低于均值两个标准差)。
- 自闭症谱系障碍(Autism Spectrum Disorder (ASD)):两大核心域:(A)持续的社交沟通与社交互动缺陷(须全部三条);(B)受限、重复的行为/兴趣/活动(四条中满足两条,含感觉异常)。症状起于发育早期,按所需支持分三级严重度。DSM-5 把原来四个独立诊断合并入此谱系。
- 注意缺陷/多动障碍(Attention-Deficit/Hyperactivity Disorder (ADHD)):注意缺陷与多动/冲动两个症状群,17 岁以下每群须满足≥6 条、症状持续≥6 个月并见于≥2 种场合;多条症状须在 12 岁前出现。分三种’表现型’(注意缺陷为主/多动冲动为主/混合)。
- 特定学习障碍(Specific Learning Disorder):在阅读、书写表达或数学三个学业领域出现持续(≥6 个月)困难,明显低于年龄预期且不能用智力障碍、感官缺陷等解释。DSM-5 把原阅读障碍、书写障碍、数学障碍合并为单一诊断,用’伴’阅读/书写/数学损害的设定语标注。
- 社交(语用)沟通障碍(Social (Pragmatic) Communication Disorder):在为社交目的使用言语与非言语沟通上持续困难(如对话轮替、随情境调整、理解非字面语言)。DSM-5 新增诊断,与 ASD 的关键区别是:没有受限/重复行为;且若符合 ASD 则不能再诊断本病。
- 发育性协调障碍(Developmental Coordination Disorder):运动协调能力的获得与执行明显低于年龄预期(动作笨拙、迟缓、不准),显著干扰日常生活或学业,不能由智力障碍或视觉/神经病变解释;属本章’运动障碍’族的代表。
速记:值得特别记的点:(1)整章是 DSM-5 新设并取代 DSM-IV“通常初诊于婴儿、儿童或青少年期的障碍”。(2)最大改动在 ASD:把 DSM-IV 的自闭性障碍、Asperger 障碍、儿童瓦解性障碍、PDD-NOS 四者合并为一个谱系,取消 Asperger,改用严重度分级与设定语(伴/不伴智力损害、语言损害)。(3)智力障碍由“精神发育迟滞(mental retardation)”更名而来,严重度改由适应功能而非 IQ 判定。(4)ADHD 关键门槛变化:起病年龄由 7 岁放宽到 12 岁前;“亚型(subtype)”改称“表现型(presentation)”;成人(17 岁及以上)每群门槛降为 5 条;DSM-5 允许 ASD 与 ADHD 共病诊断(DSM-IV 不允许)。(5)最易混淆区分:社交(语用)沟通障碍 vs ASD ,前者无受限/重复行为,是分流出来承接“只有社交沟通问题、无刻板行为”个案的新诊断,且与 ASD 互斥。(6)特定学习障碍由三个独立诊断合并为一,用设定语标注损害领域。
2. 精神分裂症谱系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Schizophrenia Spectrum and Other Psychotic Disorders)
本章把所有以“精神病性症状”(妄想、幻觉、言语紊乱、明显紊乱或紧张症行为、阴性症状这五大类)为核心的障碍归在一起,按精神病理学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梯度”从轻到重排列(从分裂型人格障碍→妄想障碍→短暂精神病性障碍→精神分裂症样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统一逻辑是用同一套“五大症状”作为标尺,再用症状数量、持续时间、是否伴心境发作、是否有外因(物质/躯体疾病)来把不同诊断区分开。
代表诊断
- 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a):五大症状(妄想、幻觉、言语紊乱、明显紊乱/紧张症行为、阴性症状)中至少符合2项且其中至少1项为前三项之一,活动期症状≥1个月、连续病程总时长≥6个月(含前驱期/残留期),伴显著社会/职业功能下降。
- 精神分裂症样障碍(Schizophreniform Disorder):症状标准与精神分裂症相同,但总病程在1个月至6个月之间(≥1月、<6月),且不要求功能下降;是介于短暂精神病和精神分裂症之间的过渡性/临时诊断,满6个月即改诊为精神分裂症。
- 短暂精神病性障碍(Brief Psychotic Disorder):突然出现的精神病性症状(妄想、幻觉或言语紊乱等),持续≥1天但<1个月,之后完全恢复到病前功能水平;常有应激诱因。
- 妄想障碍(Delusional Disorder):持续≥1个月的一种或多种妄想,但除妄想直接相关的内容外,不符合精神分裂症标准A(无突出的幻觉、言语紊乱等),且功能总体未明显受损、行为不显怪异;DSM-5取消了“非怪异妄想”的限制。
- 分裂情感性障碍(Schizoaffective Disorder):在符合精神分裂症标准A的同时存在重性心境发作(抑郁或躁狂),且在病程的整个活动期+残留期总时长中,心境发作症状占“大部分时间”;关键鉴别点:必须曾有≥2周只有精神病性症状、没有心境发作的时期。
- 物质/药物所致精神病性障碍(Substance/Medication-Induced Psychotic Disorder):妄想或幻觉直接由物质中毒/戒断或药物引起,时间上与物质使用相关,且不能更好地用一种独立的精神病性障碍解释(如症状先于物质使用或在停用后持续过久则不支持)。
- 紧张症(Catatonia):以精神运动异常综合征出现(如木僵、蜡样屈曲、缄默、违拗、怪异姿势、模仿言语/动作等,需≥3项),在DSM-5中不再是精神分裂症的亚型,而是可作为另一精神障碍的标注、或由躯体疾病所致、或未特定的独立类别。
速记:DSM-5相对DSM-IV的重点变化:(1)取消了精神分裂症的全部亚型(偏执型、紊乱型、紧张型、未分化型、残留型),改用维度化的严重程度评估。(2)标准A收紧:必须满足≥2项症状,且至少1项是前三项核心阳性症状(妄想/幻觉/言语紊乱)之一;同时取消了\“单一怪异妄想或评论性/对话性幻听可单独满足标准A\”的特殊待遇。(3)分裂情感性障碍改为纵向标准,要求心境发作占病程活动期+残留期总时长的\“大部分\”,使其更稳定、与精神分裂症更可区分。(4)妄想障碍取消\“妄想必须为非怪异\”的要求,并把原DSM-IV的\“共有型精神病性障碍\”并入\“其他特定\”类别。(5)紧张症从精神分裂症亚型独立出来,统一为可跨多种障碍使用的标注。最易混淆的时长梯度务必记牢:短暂精神病<1个月;精神分裂症样1~6个月;精神分裂症≥6个月;妄想障碍妄想≥1个月。三者核心区分还在于:精神分裂症样不要求功能受损,短暂精神病要求完全康复,分裂情感性要靠\“是否有过纯精神病性的≥2周期\”与精神分裂症(伴心境)相区分。注意分裂型人格障碍虽列于本章开头,但其完整诊断标准实际放在人格障碍那一章。
3. 双相及相关障碍(Bipolar and Related Disorders)
本章把以“躁狂/轻躁狂发作”为核心特征的一组心境障碍归在一起,按发作严重度与持续时间排成谱系:双相 I 型(达到完全躁狂)、双相 II 型(轻躁狂+重性抑郁)、环性心境障碍(长期亚阈值波动),再加上物质/药物所致和其他医学情况所致两类外因性双相,以及其他特定/未特定类别。DSM-5 特意把本章放在精神分裂症谱系与抑郁障碍之间,作为两者在症状学、家族史和遗传上的“桥梁”章节。
代表诊断
- 双相 I 型障碍(Bipolar I Disorder):核心门槛是一生中至少一次完全躁狂发作(情绪高涨/易激惹+活动或精力异常增高,持续至少 1 周、几乎每天大部分时间,或因严重需住院则不限时长,伴 7 项 B 症状中的≥3 项,仅易激惹时需≥4 项)。诊断不要求有重性抑郁发作,但临床上多数会出现。
- 双相 II 型障碍(Bipolar II Disorder):需要至少一次轻躁狂发作(同样症状但持续≥4 天、不引起显著功能损害、不需住院、无精神病性特征)加上至少一次重性抑郁发作,且从未达到过完全躁狂。它不是双相 I 的轻症,损害主要来自反复的抑郁相;关键鉴别点就是有没有越过完全躁狂这条线。
- 环性心境障碍(Cyclothymic Disorder):成人≥2 年(儿童青少年≥1 年)内反复出现亚阈值的轻躁狂症状与抑郁症状,二者都不满足完全发作标准;症状期占一半以上时间,无症状期从不超过连续 2 个月。一旦病程中出现完全的躁狂、轻躁狂或重性抑郁发作,诊断就改为双相 I/II 或抑郁障碍。
- 物质/药物所致的双相及相关障碍(Substance/Medication-Induced Bipolar and Related Disorder):显著的心境高涨/易激惹直接由物质中毒、戒断或某种药物(如可卡因、苯丙胺、皮质类固醇、抗抑郁药等)的生理效应引起,且不能更好地用独立的原发性双相障碍解释,强调因果与时间上的关联性。
- 其他医学情况所致的双相及相关障碍(Bipolar and Related Disorder Due to Another Medical Condition):躁狂或轻躁狂样的心境综合征是某种躯体疾病(如库欣综合征、甲状腺功能亢进、卒中、多发性硬化等)的直接病理生理结果,由病史、体检或实验室证据支持,而非心理反应。
速记:DSM-5 相对 DSM-IV 的关键变动:(1)躁狂/轻躁狂的 A 标准新增“活动或精力异常持续增高”,与情绪高涨/易激惹并列为必备核心,使诊断更严格。(2)取消了 DSM-IV 的“混合发作(mixed episode)”独立诊断,改为可附加在躁狂/轻躁狂或抑郁发作上的“伴混合特征(with mixed features)”标注,从而覆盖亚阈值的混合状态。(3)本章是独立成章并被放在精神分裂症谱系与抑郁障碍之间,作为“桥梁”。(4)新增“伴焦虑痛苦(with anxious distress)”等标注。关键数字门槛:完全躁狂≥1 周(或需住院则不限),轻躁狂≥4 天,环性心境成人≥2 年/儿童青少年≥1 年。最易混淆的两两区分:双相 I vs II 看有没有完全躁狂发作;双相 II vs 环性看抑郁/心境波动是否达到完全发作的强度与时长;原发性双相 vs 物质或医学情况所致看是否存在可解释的外因。注意“其他特定的双相及相关障碍(other specified)”用于亚阈值情形,如轻躁狂时长不足 4 天或症状数不够。
4. 抑郁障碍(Depressive Disorders)
本章把一组以“悲伤、空虚或易激惹心境”为共同核心、并伴随显著影响个体功能的躯体与认知改变的障碍归在一起。它们彼此的区别主要在于病程长短、发作模式(发作性还是慢性持续)、病因(物质或躯体疾病所致)以及发病时间(与月经周期或童年期相关)。DSM-5 把抑郁障碍从原 DSM-IV 的“心境障碍”大类中独立出来,与双相障碍分章。
代表诊断
- 重性抑郁障碍(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MDD)):核心发作性诊断:在同一个2周期内出现5项(或以上)症状,且其中至少包含“抑郁心境”或“兴趣/愉悦感丧失(快感缺失)”之一;其余症状含体重/食欲改变、失眠/嗜睡、精神运动性激越或迟滞、疲乏、无价值感或过度内疚、注意力下降、反复想到死亡或自杀。须造成痛苦或功能损害,不能用物质或躯体疾病解释,且既往无躁狂/轻躁狂发作。
- 持续性抑郁障碍(恶劣心境)(Persistent Depressive Disorder(Dysthymia)):慢性版本:抑郁心境在多数日子里持续至少2年(儿童青少年为1年,可表现为易激惹),期间从未连续2个月以上无症状。DSM-5 的重要整合:把 DSM-IV 的“恶劣心境”与“慢性重性抑郁障碍”合并为这一个诊断。与 MDD 区别在于“慢性持续”而非典型的发作性。
- 破坏性心境失调障碍(Disruptive Mood Dysregulation Disorder(DMDD)):DSM-5 全新诊断,针对儿童。严重反复的脾气爆发(言语和/或行为上,与诱因不成比例,平均每周3次或以上),且爆发间期心境持续易激惹或愤怒,几乎每天大部分时间如此。症状持续至少12个月、出现在2个以上场合;起病须在10岁前,诊断仅用于6至18岁。设立目的是减少儿童被过度诊断为双相障碍;若曾有躁狂/轻躁狂发作则不能下此诊断。
- 经前期烦躁障碍(Premenstrual Dysphoric Disorder(PMDD)):DSM-5 由附录正式升格为独立诊断。症状(明显的情绪不稳、易激惹/愤怒、抑郁、焦虑等)在月经来潮前一周(黄体期)规律出现,月经开始后数日内改善,经后一周基本消失;须在大多数月经周期中出现并造成功能损害,最好以前瞻性的每日症状记录至少2个周期来确证。
- 物质/药物所致的抑郁障碍(Substance/Medication-Induced Depressive Disorder):抑郁症状在病程上与某种物质(酒精、毒品)或药物的中毒、戒断或暴露存在因果性时间关联,且该物质能产生此类症状;用以与原发性抑郁障碍鉴别(病因归属是关键)。
- 其他躯体疾病所致的抑郁障碍(Depressive Disorder Due to Another Medical Condition):突出而持续的抑郁心境被判断为某种躯体疾病(如甲状腺功能减退、卒中、帕金森病等)的直接病理生理后果;强调病因来自躯体疾病而非心理反应。
速记:值得特别记的点:(1)DSM-5 把抑郁障碍单独成章,与双相障碍正式分家(不再共处“心境障碍”)。(2)两个全新诊断:破坏性心境失调障碍(DMDD,儿童,意在抑制双相过度诊断)与经前期烦躁障碍(PMDD,从附录正式独立)。(3)重要整合:持续性抑郁障碍 = DSM-IV 的恶劣心境 + 慢性重性抑郁障碍。(4)最具争议的改动:取消了“丧痛排除条款”,丧亲后即使在2个月内也可诊断 MDD,但诊断标准附注提醒临床区分正常居丧与重性抑郁。(5)易混淆区分:MDD(发作性,2周,5/9项)对持续性抑郁障碍(慢性,2年);DMDD(持续易激惹的儿童)对儿童双相障碍(发作性躁狂);PMDD(与黄体期规律相关、经后缓解)对经前综合征 PMS 及其他抑郁障碍的经前加重。(6)DSM-5 新增“伴焦虑痛苦”specifier,并允许在 MDD 上标注“伴混合特征”。关键门槛速记:MDD 2周/5项,持续性抑郁障碍 2年(儿童1年),DMDD 12个月+起病10岁前+诊断限6至18岁+每周≥3次爆发。
5. 焦虑障碍(Anxiety Disorders)
本章把以“过度的恐惧(fear,对当前威胁的反应)与焦虑(anxiety,对未来威胁的预期)”为核心、并伴随相关行为紊乱(多为回避)的一组障碍归在一起。各诊断主要靠“害怕的对象或情境不同”来彼此区分,且 DSM-5 按发病年龄从早到晚排列(分离焦虑、选择性缄默在前,GAD 在后)。多数诊断要求症状超出文化常态、持续足够时长并造成显著痛苦或功能损害。
代表诊断
- 分离焦虑障碍(Separation Anxiety Disorder):对与依恋对象分离产生发育性不相称的过度恐惧/焦虑(如担心其受伤害、拒绝独处或上学、噩梦、躯体不适等,符合8项中≥3项);DSM-5 起明确可诊断于成人,儿童需≥4周、成人需≥6个月。
- 选择性缄默(Selective Mutism):在被期望说话的特定社交场合(如学校)持续不能说话,而在其他场合(如家中)言语正常;持续≥1个月(不限于入学第一个月),并干扰学业/社交,且非因语言能力不足或交流障碍所致。
- 特定恐惧症(Specific Phobia):对某一特定对象或情境(动物、自然环境、血液-注射-损伤、情境性等)产生显著、几乎每次都被触发的恐惧并主动回避;持续≥6个月,恐惧与实际危险不成比例。需标注恐惧类型。
- 社交焦虑障碍(社交恐惧症)(Social Anxiety Disorder (Social Phobia)):对可能被他人审视的社交情境(交谈、表演、被观看进食等)显著害怕,核心是怕表现出焦虑或丢脸而被负性评价;持续≥6个月。可标注“仅限于表演场合(performance only)”亚型。
- 惊恐障碍(Panic Disorder):反复出现非预期的惊恐发作(数分钟内骤升至顶峰、伴≥4/13项躯体或认知症状),且至少1次发作后持续≥1个月担心再次发作或为此改变行为。注意:惊恐发作本身是可标注的“标注词”,不是独立诊断。
- 广场恐惧症(Agoraphobia):对以下5类情境中≥2类(乘公共交通、开阔空间、封闭空间、排队或人群、独自外出)显著恐惧并回避,核心担忧是“一旦出现惊恐样症状难以逃离或得不到帮助”;持续≥6个月。DSM-5 起为独立于惊恐障碍的诊断。
- 广泛性焦虑障碍(Generalized Anxiety Disorder):对多种事件/活动的过度焦虑与担心,难以控制,在≥6个月内“多数日子”存在,并伴≥3/6项症状(坐立不安、易疲劳、注意力难集中、易激惹、肌肉紧张、睡眠紊乱)。
速记:DSM-5 相对 DSM-IV 的关键变化集中在本章的“进出”:①移入:分离焦虑障碍、选择性缄默从原“通常初诊于婴幼儿/儿童/青少年期的障碍”章移入本章,且分离焦虑明确可诊断于成人。②移出:强迫症(OCD)移到新设的“强迫及相关障碍”章;PTSD 与急性应激障碍移到“创伤及应激相关障碍”章,这两类不再属于焦虑障碍。③惊恐障碍与广场恐惧症“解绑”,成为各自独立、可分别诊断与共病的诊断,并取消了“伴/不伴广场恐惧的惊恐障碍”等旧组合编码。关键门槛速记:6个月时长适用于特定恐惧症、社交焦虑、广场恐惧、GAD及成人分离焦虑(DSM-5 把6个月要求扩展到所有年龄,不再仅限18岁以下);惊恐发作=≥4/13症状且数分钟内达峰,GAD=担心+≥3/6症状,广场恐惧=≥2/5情境。易混区分:广场恐惧(怕逃不掉/无人救助)vs 社交焦虑(怕被负性评价)vs 特定恐惧情境型(怕对象本身);惊恐障碍(核心是怕再次发作)vs 广场恐惧(核心是怕特定情境)。DSM-5-TR 名称延续,未改动本章诊断归属。
6. 强迫及相关障碍(Obsessive-Compulsive and Related Disorders)
本章是 DSM-5 全新独立设立的一章(DSM-IV 中强迫症归在焦虑障碍下)。它把以「强迫思维/先占观念 + 重复行为(外显动作或心理活动)」为共同核心的一组障碍聚在一起。统一逻辑是:这些障碍在现象学、共病、家族遗传与神经环路(皮质纹状体回路)上彼此相关,都表现为重复性、仪式化、难以抑制的思维或动作。
代表诊断
- 强迫症(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OCD)):核心是强迫思维(侵入性、不想要的想法/冲动/表象)和/或强迫行为(为减轻焦虑而做的重复行为或心理活动,如反复洗手、检查、默数);耗时(每天 1 小时以上)或引起显著痛苦/损害。带洞察力(良好或一般、差、缺乏即妄想信念)与「与抽动相关」两类标注。
- 躯体变形障碍(Body Dysmorphic Disorder(BDD)):先占观念地认为自己外貌存在一处或多处他人觉察不到或很轻微的缺陷,并为之做重复行为(照镜子、过度修饰、与他人比较)。需排除符合进食障碍标准的对体重/体脂的担忧。特设「肌肉变形(muscle dysmorphia)」标注(认为体格太瘦小/不够壮)及洞察力标注。
- 囤积障碍(Hoarding Disorder):持续地难以丢弃或舍弃物品(不论实际价值),源于一种保存物品的需要及丢弃时的痛苦,导致居住空间被堆积物占满而无法正常使用。DSM-5 新增的独立诊断(此前仅作为强迫型人格障碍的一个症状)。可标注「伴过度收集」。
- 拔毛癖(拔毛障碍)(Trichotillomania(Hair-Pulling Disorder)):反复拔除自己的毛发导致脱发,且曾反复尝试减少或停止拔毛。DSM-IV 中归在冲动控制障碍,DSM-5 移入本章。与强迫症区别:拔毛本身常带快感/释放,并非为了中和强迫思维。
- 抓痕障碍(剥皮障碍)(Excoriation(Skin-Picking)Disorder):反复抠抓皮肤导致皮损,且曾反复尝试减少或停止。DSM-5 全新诊断。需排除由物质(如可卡因)所致或其他躯体/精神疾病(如疥疮、妄想性寄生虫病)所致。常与拔毛癖并列,同属躯体相关重复行为障碍。
- 物质/药物所致的强迫及相关障碍(Substance/Medication-Induced Obsessive-Compulsive and Related Disorder):强迫/相关症状在病因上由物质中毒、戒断或某种药物(如安非他明、可卡因)直接引起。DSM-5 新增的病因学类别,用于区分继发性症状与原发性强迫谱系障碍。
速记:值得特别记的点:(1)整章是 DSM-5 全新设立,OCD 从 DSM-IV 的焦虑障碍中独立出来。(2)新增/移入本章的诊断要分清:囤积障碍、抓痕(剥皮)障碍是全新诊断;拔毛癖从冲动控制障碍移入;还新增「物质/药物所致」和「由于其他躯体疾病所致」两个病因学类别。(3)洞察力标注(良好或一般、差、缺乏洞察力即妄想信念)适用于 OCD、BDD、囤积障碍三者;BDD/OCD 的妄想型不再同时诊断为妄想障碍,直接用「缺乏洞察力/妄想信念」标注。(4)OCD 独有「与抽动相关(tic-related)」标注;BDD 独有「肌肉变形」标注。(5)关键鉴别:BDD 对体重/体脂的担忧若符合进食障碍标准则不诊断 BDD;囤积障碍要与 OCD(囤积是否由典型强迫思维驱动、是否带痛苦)区分,也要与正常收藏区分;拔毛癖/抓痕障碍的重复行为不是为了中和强迫思维,这是与 OCD 的关键差别。(6)时长门槛:OCD 强迫症状典型为每天耗时 1 小时以上。
7. 创伤及应激相关障碍(Trauma- and Stressor-Related Disorders)
本章把所有“以暴露于创伤性或应激性事件为明确前提”的障碍归在一起,是 DSM-5 中唯一以“病因(必须先有外部应激或创伤事件)”而非“症状表型”来定义的一章。它横跨全生命周期:既包含早年严重照护剥夺导致的依恋障碍(儿童),也包含成人对创伤的急性与慢性反应(PTSD、急性应激障碍),还包含对一般生活应激源的适应不良(适应障碍),以及 DSM-5-TR 新增的丧亲后病理性哀伤(延长哀伤障碍)。
代表诊断
- 创伤后应激障碍(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PTSD)):暴露于实际或威胁性的死亡、重伤或性暴力后,出现四大症状群(侵入性再体验、回避、认知与心境的负性改变、警觉性与反应性增高),症状持续超过 1 个月并造成显著损害;DSM-5 把 DSM-IV 的三群扩为四群,并设有 6 岁及以下学龄前亚型与伴分离症状亚型。
- 急性应激障碍(Acute Stress Disorder(ASD)):创伤暴露后从侵入、负性心境、分离、回避、警觉这五类共 14 项症状中出现 9 项及以上;与 PTSD 的核心区别在时长,症状持续 3 天至 1 个月(不足 3 天属正常反应,超过 1 个月才考虑 PTSD)。
- 适应障碍(Adjustment Disorders):应对可识别的(非创伤级别的)生活应激源时出现与压力不成比例的情绪或行为症状,须在应激源出现后 3 个月内起病、并在应激源(及其后果)终止后 6 个月内缓解;是本章的轻度或残余诊断,按主导症状分亚型(伴抑郁、焦虑、品行紊乱等)。
- 反应性依恋障碍(Reactive Attachment Disorder(RAD)):因严重照护剥夺或反复更换主要照护者(病理性照护)导致,孩子对成人照护者表现出抑制、退缩、几乎不寻求也不回应安慰的依恋行为,属内化型;要求发育年龄至少 9 个月、症状须在 5 岁前出现。
- 脱抑制性社会参与障碍(Disinhibited Social Engagement Disorder(DSED)):同样源于病理性照护,但表现相反:对陌生成人过度亲昵、毫无戒备地接近和跟随,缺乏正常社交拘谨,属外化型(行为上近似 ADHD);与 RAD 的关键区别是它不以缺乏依恋为前提,可发生在已建立依恋的儿童身上。
- 延长哀伤障碍(Prolonged Grief Disorder(PGD)):亲近者去世后持续的强烈思念或被逝者占据的先占观念,加上 3 项及以上哀伤相关症状,且病程超过文化预期:成人须丧亲满 12 个月、儿童与青少年满 6 个月;为 DSM-5-TR(2022)新增,取代了原 Section III 的持续性复杂丧痛障碍。
速记:最该记的几点:(1)本章是 DSM-5 新设的独立章节,PTSD 与急性应激障碍由原“焦虑障碍”章移入,强调它们以创伤暴露为病因。(2)PTSD 的结构性变化:DSM-IV 的三症状群(再体验、回避麻木、警觉)在 DSM-5 拆为四群,把“回避”与“认知心境的负性改变”分开;并新增 6 岁及以下学龄前亚型和“伴分离症状”亚型;DSM-5 还删去了 DSM-IV 要求的 A2“强烈害怕、无助或恐怖”主观反应标准。(3)三个关键时长门槛要背熟:急性应激障碍 3 天至 1 个月,PTSD 超过 1 个月,适应障碍 3 个月内起病、应激源结束后 6 个月内缓解;延长哀伤障碍成人满 12 个月、儿少满 6 个月。(4)最易混淆的两两区分:ASD vs PTSD(仅时长不同,不足 1 月为 ASD、满 1 月为 PTSD);RAD(内化、退缩、不寻求安慰)vs DSED(外化、对陌生人过度亲昵),二者由 DSM-IV 单一 RAD 的“抑制型、脱抑制型”两亚型拆分而来,均要求有病理性照护史。(5)延长哀伤障碍是 DSM-5-TR(2022)才正式纳入 Section II 的新诊断,替代了 DSM-5 原 Section III 的“持续性复杂丧痛障碍”。
8. 解离障碍(Dissociative Disorders)
本章统一收纳以“意识、记忆、身份、情绪、知觉、身体表征或行为的正常整合发生中断或不连续”为核心的一组障碍。其共同机制是解离(dissociation),常与创伤(尤其童年期反复创伤)相关,因此在 DSM-5 里被刻意排在创伤及应激相关障碍之后。临床上分为三大主诊断(解离性身份障碍、解离性遗忘、人格解体/现实解体障碍)加两个残余类别。
代表诊断
- 解离性身份障碍(Dissociative Identity Disorder(DID)):存在两个或以上明显不同的人格状态(某些文化表现为“附体”体验),伴自我感与能动感的不连续,并对日常事件/重要个人信息/创伤反复出现超出普通遗忘的记忆空白;DSM-5 强调身份中断既可被他人观察到也可由本人报告。旧称多重人格障碍。
- 解离性遗忘(Dissociative Amnesia):无法回忆通常为创伤性或应激性的重要自传体信息,远超普通遗忘,且不能用生理/物质/神经病学因素解释;记忆是被“封存”而非丢失(可逆)。最常见为局部或选择性遗忘。
- 解离性遗忘伴解离性漫游(亚型)(Dissociative Amnesia, With Dissociative Fugue):在遗忘基础上出现看似有目的的旅行或茫然漫游,伴对身份或其他重要自传信息的遗忘;DSM-5 中由独立诊断降级为解离性遗忘的标注/亚型。考点:漫游必然伴遗忘,故不再单列。
- 人格解体/现实解体障碍(Depersonalization/Derealization Disorder):持续或反复的人格解体(对自我、身体、思维或情感的不真实/脱离感,如旁观自己)和/或现实解体(对外部世界的不真实感,如隔着雾或玻璃);关键门槛是现实检验保持完整(知道这只是感受),据此与精神病性障碍区分。
- 其他特定的解离障碍(Other Specified Dissociative Disorder(OSDD)):有临床显著解离症状但不完全符合上述任一诊断的全部标准,临床医生选择说明具体原因(如未达 DID 全标准的慢性混合性解离、急性解离反应、分离性恍惚等)。残余类别之一。
- 未特定的解离障碍(Unspecified Dissociative Disorder):有显著解离症状致痛苦或功能损害,但临床医生选择不说明不符合的原因,或信息不足(如急诊场景)。与 OSDD 的区别仅在于是否注明具体原因。
速记:归属与排序:解离障碍紧随创伤及应激相关障碍之后排列,明示二者共享创伤病因学(注:不同教材对\“第几章\”编号略有出入,本卡按题目设定记为第 8 章)。DSM-5 相对 DSM-IV 的关键变动:(1)解离性漫游(Dissociative Fugue)从独立诊断降级为解离性遗忘的亚型/标注,因漫游罕见且必然伴遗忘;(2)人格解体障碍扩展并入现实解体,合并为\“人格解体/现实解体障碍\”;(3)DID 标准新增\“附体(possession)\”作为身份中断的文化表现,并明确身份中断与记忆空白既可被观察也可被报告,记忆空白可涉及日常事件(不限于创伤)。最易混淆的两两区分:(一)DPDR 与精神病性障碍,前者现实检验完整,知道不真实感只是主观体验;(二)解离性遗忘与痴呆/物质所致遗忘,前者记忆可逆且常局限于创伤相关自传信息、无器质性基础;(三)解离性遗忘 vs DID,DID 必须有 ≥2 个人格状态,单纯遗忘无此特征;(四)OSDD vs 未特定,是否注明不符合全标准的具体原因。数量/门槛要点:DID 需\“两个或以上\”人格状态;DPDR 的硬门槛是现实检验完整;各诊断均要求症状引起显著痛苦或功能损害,且排除物质/躯体疾病所致。
9. 躯体症状及相关障碍(Somatic Symptom and Related Disorders)
本章把以“突出的躯体症状或对健康/疾病的过度关注”为核心、且这些症状带来明显痛苦或功能损害的障碍归在一起。统一逻辑是从 DSM-IV 的“躯体形式障碍(somatoform disorders)”转向“躯体症状障碍及相关障碍”:不再要求症状“医学上无法解释(medically unexplained)”,而是把诊断重心放在患者对躯体症状所产生的过度想法、情绪和行为上(即阳性的心理行为标准),从而减少彼此重叠、也更方便综合医院和非精神科使用。
代表诊断
- 躯体症状障碍(Somatic Symptom Disorder(SSD)):本章核心新诊断。一个或多个引起痛苦/影响生活的躯体症状(标准A),加上与之相关的过度想法、情绪或行为(如灾难化、持续高度健康焦虑、为症状投入过多时间精力,标准B),状态持续(典型超过6个月,标准C)。关键:不要求症状无法用医学解释,可以与真实躯体疾病并存。可标注’伴主要为疼痛’,吸收了原 DSM-IV 的疼痛障碍、多数躯体化障碍和约75%的疑病症病例。
- 疾病焦虑障碍(Illness Anxiety Disorder(IAD)):专注于’怕得病’而非症状本身。患者满脑子是患有或将患严重疾病的先占观念,但躯体症状缺如或极轻微(这是与SSD的关键分界:SSD有显著躯体症状,IAD几乎没有)。健康焦虑水平高、易因身体感觉受惊,反复检查或回避就医,病程至少6个月(所怕的具体疾病可变化)。分’寻求医疗照护型’与’回避医疗照护型’。约承接原疑病症中无明显躯体症状的那部分。
- 转换障碍(功能性神经症状障碍)(Conversion Disorder(Functional Neurological Symptom Disorder)):一个或多个随意运动或感觉功能改变的症状(如瘫痪、震颤、非癫痫性发作、失明、失声等)。关键诊断门槛:临床检查须提供症状与已知神经科或内科疾病’不相容(incompatibility)’的阳性证据,而非仅靠’查无器质病变’。DSM-5 取消了’症状之前必须有心理应激源’这一旧要求,应激源仅作为标注。需标注症状类型及是否伴心理应激源。
- 影响其他躯体疾病的心理因素(Psychological Factors Affecting Other Medical Conditions(PFAOMC)):存在一种确诊的(非精神障碍的)真实躯体疾病,且心理或行为因素以不利方式影响它:加重病程、干扰治疗、构成额外健康风险或诱发/加重症状(如焦虑加重哮喘、否认病情而拒绝治疗)。与SSD的区别在于:这里的核心是真实医学疾病被心理因素拖累,而非对症状的过度心理反应本身。DSM-5 将其从’其他临床关注的情况’移入本章。
- 做作性障碍(Factitious Disorder):在’识别出的欺骗’背景下,故意伪造、夸大或人为制造躯体或心理的体征、症状乃至疾病/损伤,把自己(或他人)呈现为患病、受损或受伤,且这种行为即使在没有明显外部奖励时也存在(与诈病的关键区别:诈病有明确外部获益如逃避工作、获取赔偿,且不算精神障碍)。分’对自身的做作性障碍’与’对他人的做作性障碍(旧称代理型,施加者被诊断而非受害者)’。DSM-5 将其移入本章。
速记:DSM-5 关键变化与易混点:(1)章名与范式更新:DSM-IV 的“躯体形式障碍(somatoform disorders)”整体改为“躯体症状障碍及相关障碍”,并删除了躯体化障碍、疑病症、疼痛障碍、未分化躯体形式障碍等旧诊断,多数被新诊断 SSD 吸收。(2)核心范式转变:放弃“医学上无法解释的症状(medically unexplained symptoms)”作为必要条件,改用阳性的心理行为标准(标准B),症状可与真实疾病共存。(3)疑病症(hypochondriasis)一词被取消、被认为带贬义,原病例约75%(有显著躯体症状者)归入 SSD,其余(仅高健康焦虑、无躯体症状者)归入新设的 IAD。(4)最易混的两两区分:SSD vs IAD 看有无显著躯体症状;转换障碍靠“不相容”的阳性体征而非排除法;做作性障碍 vs 诈病看有无外部获益(前者无、是精神障碍,后者有、非精神障碍);做作性障碍 vs SSD 看是否存在有意欺骗与伪装。(5)关键门槛:SSD 与 IAD 病程均要求持续(典型)超过6个月;转换障碍取消“先有心理应激源”的旧要求,仅作标注。(6)移入本章的诊断:影响其他躯体疾病的心理因素、做作性障碍(含对自身型、对他人型)均在 DSM-5 中被纳入本章。(7)SSD 严重程度按满足的标准B条目数(轻度1条、中度≥2条、重度≥2条且伴多个躯体主诉或一个极重症状)分级,并可标注“伴主要为疼痛”与“持续性”。假孕(pseudocyesis)归入“其他特定的躯体症状及相关障碍”。
10. 喂养及进食障碍(Feeding and Eating Disorders)
本章把所有以“持续紊乱的进食或喂养行为、并导致食物摄入或吸收异常、损害躯体健康或社会心理功能”为核心的障碍归在一起,采用全生命周期视角(不再像 DSM-IV 那样把婴幼儿期的喂养障碍单列在“通常初诊于婴儿、儿童或青少年期”那一章)。六个主要诊断按发病年龄和行为表现排列(异食癖、反刍、回避性/限制性、神经性厌食、神经性贪食、暴食),原则上同一时间只能下其中一个(异食癖例外,可与其他诊断并存)。
代表诊断
- 神经性厌食(Anorexia Nervosa (AN)):持续限制能量摄入导致显著低体重(不再用旧的固定百分比硬指标,改为相对于年龄/性别/发育的显著低体重),加上强烈害怕长胖或有干扰增重的行为、以及体重/体型的体验障碍。DSM-5 取消了闭经这一条;分限制型与暴食/清除型;严重程度按 BMI 分级。
- 神经性贪食(Bulimia Nervosa (BN)):反复暴食(在一段时间内吃远超常人、且伴失控感)加反复不当代偿行为(催吐、导泻、禁食、过度运动)。门槛:平均每周至少1次、持续3个月(DSM-IV 是每周2次)。体重通常正常或偏高,以此与厌食的暴食/清除型区分;DSM-5 取消了清除型/非清除型亚型之分。
- 暴食障碍(Binge-Eating Disorder (BED)):反复暴食并伴明显痛苦,但关键在于没有规律性的不当代偿行为(这是与神经性贪食最核心的区别)。门槛同样是平均每周至少1次、持续3个月。DSM-5 首次将其列为正式独立诊断(DSM-IV 仅放在附录待研究、归在 EDNOS 里)。
- 回避性/限制性摄食障碍(Avoidant/Restrictive Food Intake Disorder (ARFID)):回避或限制进食(因感觉特质嫌恶、对进食后果的担心、或对食物缺乏兴趣),导致显著体重下降/营养不良/依赖肠内营养或营养补充剂/心理社会功能受损,但没有对体型体重的歪曲认知。DSM-5 由 DSM-IV 婴儿或儿童早期喂养障碍扩展而来,可用于各年龄段。
- 异食癖(Pica):持续进食非营养性、非食物性物质(如泥土、粉笔、头发、纸),至少持续1个月,且与个体发育水平不相称、不属于文化或社会习俗。可与其他精神障碍并存(如孤独症、智力障碍),是本章唯一可与其他进食障碍同时诊断的诊断。
- 反刍障碍(Rumination Disorder):反复将食物返流(再咀嚼、再吞咽或吐出),至少持续1个月,且不能用胃肠道或其他躯体疾病解释。DSM-5 由婴幼儿章节移入本章,适用于各年龄段。
速记:DSM-5 相对 DSM-IV 的核心变化:(1)新设独立章节“喂养及进食障碍”,采用全生命周期视角,把原属婴幼儿章节的异食癖、反刍障碍、ARFID 三者移入本章(DSM-IV 的“通常初诊于婴儿、儿童或青少年期”那一章被取消)。(2)暴食障碍(BED)首次成为正式诊断(DSM-IV 仅在附录待研究)。(3)ARFID 取代并扩展了 DSM-IV 的“婴儿或儿童早期喂养障碍”,可用于成人。(4)神经性厌食取消“闭经”标准,“害怕长胖”可由行为推断而不必口头表达。(5)暴食/清除频率门槛由“每周2次”降为“每周至少1次、持续3个月”(BN 与 BED 同此门槛);BN 取消清除/非清除亚型。最易混淆的两两区分:BN 有代偿行为、BED 没有;厌食暴食/清除型与 BN 的区别在于是否显著低体重;ARFID 与厌食的区别在于 ARFID 没有对体型体重的歪曲认知。剩余两类“其他特定的”和“未特定的喂养或进食障碍”取代了 DSM-IV 的 EDNOS。注意 DSM-5-TR(2022)未对本章诊断做实质性增删,主要是文字澄清。
11. 排泄障碍(Elimination Disorders)
本章把与排泄功能控制相关的两类不当排泄行为归在一起:把尿排到不当处(遗尿症)和把粪便排到不当处(遗粪症)。统一逻辑是排泄发生在已应当获得相应控制能力的发育年龄之后、又不能用躯体疾病或物质来解释,且无论是否自主(故意或非自主)都计入。本章是 DSM-5 中独立成章的一类,主要起病于儿童期。
代表诊断
- 遗尿症(Enuresis):反复把尿排到床上或衣物里(无论故意或非自主)。门槛:至少每周 2 次、持续至少连续 3 个月,或造成显著痛苦/功能损害;年龄至少 5 岁(或同等发育水平);不能仅由物质(如利尿剂)或躯体疾病(如糖尿病、脊柱裂、癫痫)解释。
- 遗尿症(分型)(Enuresis (subtypes)):按发生时段标注三种亚型:仅夜间型(Nocturnal only,最常见,睡眠时排尿)、仅白天型(Diurnal only,清醒时排尿)、夜间与白天型(Nocturnal and diurnal)。临床上还区分原发(从未建立排尿控制)与继发(曾有过至少一段连续控制期)。
- 遗粪症(Encopresis):反复把粪便排到不当处(如衣物、地板,无论故意或非自主)。门槛:至少每月 1 次、持续至少 3 个月;年龄至少 4 岁(或同等发育水平);不能仅由物质(如泻药)或躯体疾病解释(除非机制经由便秘)。
- 遗粪症(分型)(Encopresis (subtypes)):按是否伴便秘标注两种亚型:伴便秘及溢出性失禁(With constipation and overflow incontinence,潴留型,稀粪绕过滞留粪块漏出)、不伴便秘及溢出性失禁(Without constipation and overflow incontinence)。区分两者直接决定治疗方向。
- 其他特定的排泄障碍(Other Specified Elimination Disorder):症状引起显著痛苦或损害,但不完全满足遗尿症或遗粪症的全部标准,且临床医生选择说明不满足的具体原因(如频率/时长未达标)。残余诊断之一。
- 未特定的排泄障碍(Unspecified Elimination Disorder):症状引起显著痛苦或损害但不满足完整标准,临床医生选择不说明原因(如信息不足)。残余诊断之一。
速记:关键门槛要分清并易混:遗尿症(尿)年龄≥5 岁、频率至少每周 2 次、持续至少 3 个月;遗粪症(便)年龄≥4 岁、频率至少每月 1 次、持续至少 3 个月(数字别记反:尿是 5 岁/每周 2 次,粪是 4 岁/每月 1 次)。两者都强调“无论故意或非自主”都算,且都需排除物质与躯体病因,但遗粪症允许经由便秘这一躯体机制(伴便秘及溢出性失禁亚型)。归属变化:在 DSM-IV 中,排泄障碍隶属于“通常初诊于婴儿、儿童或青少年期的障碍”那一总章;DSM-5 把它单独提升为一个独立章节。本章共 4 个条目(遗尿症、遗粪症及两个残余诊断),无新增的具名疾病。注意“诊断显著性”可由频率门槛或痛苦/功能损害两条中任一满足(遗尿症标准 B 即如此)。
12. 睡眠-觉醒障碍(Sleep-Wake Disorders)
本章把一切以“睡眠数量、质量或时相异常”为核心、并导致白天痛苦或功能损害的障碍归在一起。它面向非睡眠专科的临床医生,强调“睡眠问题本身值得独立诊断和治疗”(不再当作其他精神/躯体病的附属症状),并刻意与睡眠医学的国际分类(ICSD)保持兼容。共约十组诊断,可分为失眠/嗜睡两端、发作性睡病、呼吸相关障碍、昼夜节律障碍,以及异态睡眠(NREM 觉醒障碍、梦魇、REM 睡眠行为障碍、不宁腿)。
代表诊断
- 失眠障碍(Insomnia Disorder):对睡眠数量/质量不满(入睡难、睡眠维持难或早醒难再眠),尽管有充足睡眠机会;每周至少3晚、持续至少3个月,并造成白天损害。DSM-5取消’原发性失眠’,统称失眠障碍,且不再要求排除共病。
- 嗜睡障碍(Hypersomnolence Disorder):主睡眠至少7小时仍过度困倦:反复同日入睡、主睡眠超过9小时仍不解乏、或醒后难以完全清醒。每周至少3次、持续至少3个月。取代DSM-IV的’原发性嗜睡’,须与发作性睡病区分(无猝倒、无下丘脑分泌素缺乏)。
- 发作性睡病(Narcolepsy):每周至少3次、持续至少3个月的不可抗拒入睡发作,且需至少满足其一:猝倒(笑/激动诱发的双侧肌张力骤失)、脑脊液下丘脑分泌素(hypocretin/orexin)缺乏、或多次睡眠潜伏期试验出现快速入睡与≥2次睡眠始发REM。DSM-5将其重新定义为有明确生物学基础(下丘脑分泌素缺乏)的疾病。
-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Obstructive Sleep Apnea Hypopnea):多导睡眠图示每小时≥5次阻塞性呼吸暂停/低通气并伴夜间呼吸症状或日间困倦;或不论症状每小时≥15次即可诊断。是呼吸相关障碍中最常见的一种,DSM-5将旧’呼吸相关睡眠障碍’拆为三个独立诊断。
- 昼夜节律睡眠-觉醒障碍(Circadian Rhythm Sleep-Wake Disorders):内在生物钟与所需作息时间错位导致的持续/反复睡眠紊乱。亚型含睡眠时相延迟型、睡眠时相提前型、不规则睡眠-觉醒型、非24小时睡眠-觉醒型、轮班工作型;DSM-5删除了’时差(jet lag)型’。
- 非快速眼动睡眠觉醒障碍(Non-Rapid Eye Movement Sleep Arousal Disorders):主睡眠前1/3的不完全觉醒发作,分睡行(梦游)型与睡惊型;发作时眼难唤醒、事后多遗忘、无梦境叙事。区别于梦魇:本病发生于NREM、夜前段、难唤醒、无回忆,梦魇则在REM、夜后段、易完全清醒、能复述。
- 梦魇障碍(Nightmare Disorder):反复发生冗长、记忆清晰、威胁生存或安全的噩梦,多在主睡眠后半程的REM期;醒来迅速且警觉、能详述梦境内容。与睡惊型的核心区分点即在于’能清醒回忆梦境’。
- 快速眼动睡眠行为障碍(Rapid Eye Movement Sleep Behavior Disorder):REM期肌肉弛缓消失,导致将梦境付诸行动(说话、挥拳、踢打)。DSM-5新增的独立诊断,临床意义重大:与帕金森病、路易体痴呆等α-突触核蛋白神经退行性病强相关,常为其前驱征。
- 不宁腿综合征(Restless Legs Syndrome):伴不适感的强烈活动腿部冲动,休息时加重、活动可缓解、傍晚/夜间加剧。每周至少3次、持续至少3个月。DSM-5首次将其提升为独立的正式诊断(DSM-IV仅列于附录)。
速记:DSM-5相对DSM-IV的关键变动:①去除’原发性’与’继发性’之分,’原发性失眠’→失眠障碍、’原发性嗜睡’→嗜睡障碍,且取消了’与其他精神障碍相关的睡眠障碍’这一笼统类别,鼓励对睡眠问题独立诊断与共病并列编码。②’呼吸相关睡眠障碍’被拆成三个独立诊断: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中枢性睡眠呼吸暂停、睡眠相关低通气。③发作性睡病被重新概念化为下丘脑分泌素(hypocretin/orexin)缺乏的生物学疾病。④两个新增/扶正的独立诊断:REM睡眠行为障碍(RBD,提示α-突触核蛋白神经退行性病)与不宁腿综合征(RLS)。⑤昼夜节律亚型新增提前相位型、不规则型、非24小时型,删除时差型。最易混淆的两两区分:睡惊型(NREM、夜前1/3、难唤醒、无梦境回忆)对梦魇(REM、夜后半、易醒、能复述梦);嗜睡障碍对发作性睡病(后者有猝倒/下丘脑分泌素缺乏/SOREMP)。高频门槛记忆:失眠/RLS=每周≥3、≥3个月;发作性睡病=每周≥3次、≥3个月;嗜睡=每周≥3次、≥3个月;OSAHS=多导睡眠图每小时≥5次(伴症状)或≥15次(不论症状)。
13. 性功能失调(Sexual Dysfunctions)
本章收纳一组与性反应或性愉悦能力明显受损相关的、性别特异的障碍(按男女分列)。统一逻辑是:在性反应周期(欲望、兴奋、高潮)或性交相关层面出现持续且复发的困难,且绝大多数(约75%至100%)性活动场合中出现,几乎所有诊断都要求症状持续至少6个月并造成临床显著痛苦,同时排除非性的精神障碍、关系痛苦、其他应激源、物质或药物及躯体疾病为更好的解释。
代表诊断
- 勃起障碍(Erectile Disorder):男性在性活动中持续难以获得或维持勃起、或勃起硬度明显下降;约75%至100%场合出现、持续至少6个月。是男性兴奋期的核心障碍。
- 早泄(早发性射精)(Premature (Early) Ejaculation):伴侣性活动中阴道插入后约1分钟内、在本人希望之前即射精,且无法延迟。1分钟为关键时间门槛;严重度按潜伏期分级(轻30至60秒、中15至30秒、重15秒内或插入前)。
- 延迟射精(Delayed Ejaculation):在充分性刺激并有射精意愿的情况下,射精明显延迟、频率显著减少或完全不能射精。与早泄构成时间方向相反的两极。
- 男性性欲低下障碍(Male Hypoactive Sexual Desire Disorder):男性持续缺乏(或没有)性/情欲的想法、幻想及性活动欲望,需结合年龄与文化背景判断。DSM-5将旧版欲望障碍按性别拆分,此项专用于男性。
- 女性性兴趣/唤起障碍(Female Sexual Interest/Arousal Disorder):女性性兴趣或唤起缺乏或显著降低,需满足六项表现中的至少三项。DSM-5将女性的性欲与唤起合并为单一诊断(因二者在女性中难以可靠区分)。
- 女性性高潮障碍(Female Orgasmic Disorder):女性在性高潮上出现明显延迟、明显减少、缺失或高潮快感强度显著减弱,约75%至100%场合出现。对应女性高潮期的核心障碍。
- 生殖器盆腔痛/插入障碍(Genito-Pelvic Pain/Penetration Disorder):涵盖插入困难、插入时盆腔疼痛、对疼痛的明显恐惧、盆底肌紧张四个维度(满足任一即可)。DSM-5将旧版阴道痉挛与性交疼痛合并为此一新诊断。
速记:DSM-5相对DSM-IV的关键变动:(1)几乎所有诊断统一加上两条硬门槛,持续至少6个月、约75%至100%(几乎所有或所有)性活动场合出现,用以提高诊断精确度、避免把偶发问题误诊。(2)旧版的性欲减退障碍按性别拆分:男性保留为男性性欲低下障碍;女性则将性欲与性唤起合并为女性性兴趣/唤起障碍(因女性中欲望与唤起难以可靠区分)。(3)DSM-IV的阴道痉挛与性交疼痛合并为新诊断生殖器盆腔痛/插入障碍(GPPPD),因二者临床高度重叠、缺乏可靠鉴别标志。(4)DSM-IV的女性性唤起障碍、性厌恶障碍(Sexual Aversion Disorder)被删除,性厌恶不再独立列出。(5)所有诊断均可标注亚型:终身型对获得型、广泛型对情境型,并标注严重度(轻/中/重)。最易混淆的两两区分:早泄与延迟射精(同为男性射精问题,时间方向相反,1分钟为早泄门槛);男性性欲低下障碍与女性性兴趣/唤起障碍(DSM-5按性别区别处理,前者只针对欲望、后者欲望兴奋合一且需≥3项)。本章还含其他特定的性功能失调与未特定的性功能失调两类残余诊断。注意:性别烦躁(Gender Dysphoria)与性欲倒错障碍(Paraphilic Disorders)各自独立成章,不属于本章。
14. 性别烦躁(Gender Dysphoria)
本章只围绕一个核心概念:个体所体验/表达的性别与其出生时被指定性别之间存在显著的不一致(incongruence),并由此产生临床显著的痛苦或功能损害。DSM-5 把它从 DSM-IV 的“性与性别认同障碍”章节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章,按年龄分成“儿童”与“青少年及成人”两套标准,强调的是“烦躁/痛苦”而非性别认同本身。
代表诊断
- 儿童性别烦躁(Gender Dysphoria in Children):A 标准 8 项中需满足≥6 项、持续≥6 个月,且必须包含 A1(强烈渴望成为另一性别或坚持认为自己是另一性别);A1 是强制项。其余项涉及偏好异性装扮、异性角色游戏、异性玩伴、排斥自身玩具、厌恶自身性解剖结构等。
- 青少年及成人性别烦躁(Gender Dysphoria in Adolescents and Adults):体验/表达性别与被指定性别显著不一致,持续≥6 个月,6 项指标中满足≥2 项即可(如渴望去除现有性征、渴望获得另一性别的性征、坚信自己具有另一性别的典型感受等);门槛明显低于儿童版。
- 伴性发育障碍(标注)(With a disorder of sex development):一个特定标注(specifier),而非独立诊断;用于合并先天性肾上腺增生、雄激素不敏感综合征等 DSD 者。DSM-5 关键变化:DSD 不再是排除标准,反而可作为标注共同诊断。
- 转变后(标注)(Posttransition):标注用于已全时间以所认同性别生活、并已接受或正准备接受至少一项性别确认医疗(激素/手术)的个体;目的是让诊断在转变后仍可保留以支持持续的医疗服务。
- 其他特定的/未特定的性别烦躁(Other Specified / Unspecified Gender Dysphoria):残余类别,用于有性别烦躁典型症状并造成痛苦或损害、但不满足完整标准者(如不足 6 个月的短暂表现);’其他特定’需写明原因,’未特定’不写明。
速记:值得特别记:(1)这是 DSM-5 全新独立成章的诊断类别,由 DSM-IV 的“性别认同障碍(Gender Identity Disorder)”更名而来,并从“性与性别认同障碍”章中被剥离,目的是去污名化(与性功能障碍、性欲倒错脱钩)。(2)核心概念从 DSM-IV 的“跨性别认同”转向“性别不一致/incongruence”与由此产生的痛苦。(3)两套标准的门槛数务必记牢:儿童 8 项中≥6 项且必含 A1;青少年及成人 6 项中≥2 项;两者均要求持续≥6 个月并伴临床显著痛苦或功能损害。(4)两个标注:伴性发育障碍(DSD 在 DSM-5 中由排除标准改为可共诊的标注)、转变后(posttransition)。(5)最易混淆的两两区分:性别烦躁的痛苦源于性别不一致本身,需与单纯不符合性别角色刻板印象(不构成诊断)、躯体变形障碍、易装障碍(属性欲倒错、为性唤起而非认同)、以及精神病性障碍中的妄想相区别。(6)DSM-5-TR 仅做术语更新:’desired gender’→’experienced gender’,’cross-sex medical procedure’→’gender-affirming medical procedure’,’natal male/female’→’individual assigned male/female at birth’,并新增 cisgender 定义;诊断结构与门槛不变。
15. 破坏性、冲动控制及品行障碍(Disruptive, Impulse-Control, and Conduct Disorders)
本章把一组以情绪与行为自我控制(self-control)缺陷为共同核心的障碍归在一起,它们表现为外化(externalizing)的、侵犯他人权利(如攻击、破坏财物)或与社会规范、权威发生严重冲突的行为,问题多通过外显行为而非内在痛苦呈现。这是 DSM-5 新设的一章,把过去分散在(神经发育/婴幼儿童期首次诊断的障碍)和(未在他处分类的冲动控制障碍)等章节里的相关诊断(如 ODD、品行障碍、间歇性暴怒障碍、纵火癖、偷窃癖)整合到一起。
代表诊断
- 对立违抗障碍(Oppositional Defiant Disorder(ODD)):以愤怒/易激惹心境、争辩/违抗行为、报复性这三组症状为核心;至少 4 项、持续至少 6 个月,需在与非同胞者的互动中表现。频率按年龄定门槛:小于 5 岁需几乎每天出现,5 岁及以上需至少每周一次。与品行障碍的区别在于 ODD 不严重侵犯他人基本权利、不涉及攻击人或动物、破坏财物、偷窃等。
- 间歇性暴怒障碍(Intermittent Explosive Disorder(IED)):反复出现无法控制的攻击性暴发,与诱因严重不成比例,且为冲动/愤怒驱动、非预谋、非为达到实利目的。两条门槛任选其一:低强度言语或身体攻击(不造成损伤/破坏)平均每周至少两次、持续 3 个月;或造成财物破坏或人身伤害的发作在 12 个月内至少 3 次。诊断要求实足年龄至少 6 岁。
- 品行障碍(Conduct Disorder):反复、持续地侵犯他人基本权利或违反与年龄相称的社会规范。15 条标准分四类(攻击人与动物、破坏财物、欺诈或偷窃、严重违反规则),过去 12 个月内至少 3 条、且近 6 个月内至少 1 条。设起病年龄分型(童年期起病<10 岁、青少年期起病、未特定)与严重程度分型,DSM-5 新增(伴有限的亲社会情绪)(with limited prosocial emotions)标注。
- 反社会型人格障碍(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成年后持续漠视并侵犯他人权利的模式,要求至少 18 岁且有 15 岁前品行障碍的证据。本章在条目上同时收录它(双重归类),但其完整诊断标准放在(人格障碍)一章;它被看作品行障碍在成年期的延续,构成本章与人格障碍章的桥梁。
- 纵火癖(Pyromania):反复、有目的(不止一次)的故意纵火;纵火前紧张或情绪唤起,对火及相关情境着迷、好奇或被吸引,纵火或目击后有快感/解脱。关键排除:不是为经济利益、表达政治立场、掩盖犯罪、发泄愤怒报复,也不是判断受损(如痴呆、智力障碍、物质中毒)的结果,且不能用品行障碍、躁狂或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更好解释。
- 偷窃癖(Kleptomania):反复无法抗拒偷窃冲动,所偷物品并非为个人使用或其经济价值。偷窃前紧张感增加,偷窃时有快感、满足或解脱。关键排除:偷窃不是为表达愤怒或报复、不是源于妄想或幻觉,且不能用品行障碍、躁狂发作或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更好解释(即与普通盗窃、为牟利的偷窃相区别)。
速记:值得特别记的点:(1)整章是 DSM-5 新设,把 ODD、品行障碍(原属婴幼儿童期障碍章)与 IED、纵火癖、偷窃癖(原属(未在他处分类的冲动控制障碍))合并,统一逻辑是(情绪与行为自我控制缺陷+外化行为)。(2)ODD 在 DSM-5 把症状重组为三类(愤怒/易激惹、争辩/违抗、报复),并新增按年龄区分频率的门槛、按设置数目(1 个/2 个/3 个及以上)划分轻中重严重程度;明确 ODD 与品行障碍可并存。(3)品行障碍 DSM-5 新增(伴有限的亲社会情绪)标注(4 项里≥2 项、≥12 个月、多关系多情境:缺乏悔意/内疚、冷酷缺乏共情、不在意表现、情感浅薄或缺陷),对应(冷酷无情)特质。(4)三组易混区分:ODD(违抗权威、惹人烦,但不严重侵权)↔品行障碍(侵犯他人权利、攻击/破坏/偷窃)↔反社会型人格障碍(≥18 岁的成年延续,需 15 岁前有品行障碍)。(5)关键门槛速记:ODD≥4 项/≥6 个月;品行障碍 12 个月内≥3 项、近 6 个月≥1 项;IED 低强度≥每周 2 次×3 个月,或高强度 12 个月内≥3 次,实足年龄≥6 岁。(6)纵火癖与偷窃癖都强调(冲动、不为实利、有事前紧张事后解脱)的成瘾样模式,并都要排除能被品行障碍/躁狂/反社会人格更好解释的情形。
16. 物质相关及成瘾障碍(Substance-Related and Addictive Disorders)
本章把因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共10类:酒精、咖啡因、大麻、致幻剂、吸入剂、阿片类、镇静催眠抗焦虑药、兴奋剂、烟草、其他/未知)而产生的障碍,与一种非物质的行为成瘾(赌博障碍)统一归在一起,核心逻辑是它们都涉及共同的脑奖赏环路被反复激活。每一类物质下又分为两大支:(一)物质使用障碍(即对该物质本身失控性、强迫性的使用模式);(二)物质所致障碍(包括中毒、戒断,以及物质/药物所致的各类精神障碍)。
代表诊断
- (某物质)使用障碍((Substance) Use Disorder):DSM-5将DSM-IV的滥用与依赖合并为单一谱系诊断,共11条标准(分受损控制、社会功能受损、危险性使用、药理学指标四组),12个月内符合≥2条即可诊断;并按条数分级:2-3条为轻度、4-5条为中度、≥6条为重度。
- 赌博障碍(Gambling Disorder):本章唯一的非物质(行为)成瘾,由DSM-IV的冲动控制障碍移入本章。12个月内符合9条标准中≥4条;典型表现为为获兴奋而加大赌注、屡戒不止、追损(输了再赌想翻本)。
- 物质中毒(Substance Intoxication):近期摄入物质后产生的可逆性物质特异综合征,伴临床显著的行为或心理改变(如判断力受损、情绪不稳)。属物质所致障碍,区别于使用障碍(后者强调长期失控模式而非单次急性效应)。
- 物质戒断(Substance Withdrawal):长期大量使用后停用或减量所致的物质特异综合征,造成显著痛苦或功能损害。咖啡因虽无完整的使用障碍诊断,但其中毒与戒断均为正式诊断。
- 酒精使用障碍(Alcohol Use Disorder):最常考的代表性物质使用障碍,沿用同一套11条标准并分轻/中/重度;其戒断可出现震颤、自主神经亢进甚至戒断性谵妄(震颤性谵妄)与癫痫发作,临床上需高度警惕。
- 阿片类使用障碍(Opioid Use Disorder):沿用通用11条标准;关键易错点:若仅在医疗监督下恰当使用所产生的耐受与戒断,不计入诊断标准,以免把正常生理适应误判为成瘾。
速记:DSM-5相对DSM-IV的重大改动需重点记:(1)取消滥用(abuse)与依赖(dependence)的二分,合并为单一的物质使用障碍谱系,诊断门槛从DSM-IV的7条中3条改为11条中≥2条,并新增轻/中/重度分级。(2)新增渴求(craving)作为标准之一;删除因物质惹上法律问题这一条(跨文化适用性差)。(3)赌博障碍是本章唯一行为成瘾,由冲动控制障碍移入;其门槛由DSM-IV的5条降为DSM-5的≥4条,并删除为筹钱赌博而犯法这一条,明确要求症状发生在12个月内。最易混淆的两组区分:使用障碍(长期失控模式)对中毒/戒断(物质所致的急性或停药综合征);以及生理性耐受/戒断不等于成瘾,在医疗监督下规范用药产生的耐受与戒断不纳入诊断标准。关键数字门槛:物质使用障碍≥2条(轻2-3、中4-5、重≥6);赌博障碍≥4条;均为12个月时间窗。Section III(待研究条目)需记的:咖啡因使用障碍与网络游戏障碍均未正式纳入,仍属待进一步研究的状况,但咖啡因中毒与咖啡因戒断是正式诊断。
17. 神经认知障碍(Neurocognitive Disorders)
本章统一收纳一组以“获得性、临床上明显的认知功能下降”为核心、且病前认知曾正常的障碍(不同于先天的智力发育障碍)。诊断分两步走:先判断综合征层级(谵妄/轻度神经认知障碍/重度神经认知障碍),再标注病因学亚型(如阿尔茨海默病、血管性、路易体、额颞叶等)。统一逻辑是认知是后天“丢失”的,而严重度由认知缺损是否损害日常生活独立性来划界。
代表诊断
- 谵妄(Delirium):急性(数小时至数天)起病、一天内波动的注意力(指向/聚焦/维持/转移能力下降)与意识清晰度(对环境定向力下降)障碍,伴另一项认知改变,且由躯体疾病/物质中毒或戒断/药物等直接引起;不能用已有的神经认知障碍解释。它不分轻重度(因症状本身波动),与重度神经认知障碍的关键区别在于急性、波动、累及注意与意识、常可逆。
- 重度神经认知障碍(Major Neurocognitive Disorder):在一个或多个认知域(复杂注意、执行功能、学习与记忆、语言、知觉-运动、社会认知)有显著下降,且认知缺损损害了日常生活的独立性(至少在付账单、管理药物等复杂工具性日常活动上需要他人协助)。即DSM-IV的’痴呆’(dementia)。与轻度的分界点就在’是否需要协助’。
- 轻度神经认知障碍(Mild Neurocognitive Disorder):在一个或多个认知域有轻度(modest)下降,但认知缺损不损害日常生活独立性,复杂工具性日常活动仍能独立完成(只是更费力、需借助代偿策略)。DSM-5新增的诊断,大致对应临床上的’轻度认知损害(MCI)’,用于在痴呆之前捕捉早期下降。
- 重度或轻度神经认知障碍,由阿尔茨海默病所致(Major or Mild NCD Due to Alzheimer’s Disease):最常见亚型。典型为隐袭起病、缓慢进展,早期突出累及学习与记忆。可标注’很可能(probable)’或’可能(possible)’,’很可能’需有阿尔茨海默病基因突变证据或符合的临床特征组合。
- 重度或轻度额颞叶神经认知障碍(Major or Mild Frontotemporal NCD):起病相对早(常65岁前),有行为变异型(去抑制、淡漠、刻板、饮食改变、社会认知/执行下降,记忆相对保留)和语言变异型(原发性进行性失语)两类,对应额颞叶变性。与阿尔茨海默病的区别在于早期突出的是行为/语言而非记忆。
- 重度或轻度路易体神经认知障碍(Major or Mild NCD With Lewy Bodies):核心特征为波动性认知(伴注意与警觉显著变化)、反复出现的成形视幻觉、自发的帕金森样运动症状,常伴快速眼动睡眠行为障碍及对抗精神病药高度敏感。与谵妄的波动相比,它是慢性进展的神经认知障碍。
- 重度或轻度血管性神经认知障碍(Major or Mild Vascular NCD):认知缺损与脑血管事件在时间上相关(或呈阶梯式下降),突出累及复杂注意与执行功能,并有神经影像学的脑血管病证据。与阿尔茨海默病的’缓慢匀速进展、记忆为主’形成对比。
速记:DSM-IV→DSM-5的关键变化:①本章原名’谵妄、痴呆、遗忘及其他认知障碍’,DSM-5更名为’神经认知障碍(NCD)’,并用’重度神经认知障碍’取代’痴呆(dementia)’一词(dementia仍可保留使用)。②新增’轻度神经认知障碍’,把诊断从’正常,痴呆’两极扩展为’正常,轻度,重度’三层,对应捕捉MCI早期阶段。③两步诊断框架:先定综合征层级,再标病因亚型(DSM-5列出约13种病因:阿尔茨海默病、额颞叶变性、路易体、血管性、创伤性脑损伤、物质/药物所致、HIV、朊病毒、帕金森病、亨廷顿病、其他躯体疾病、多种病因、未特定)。最易混淆的两两区分:(1)轻度vs重度,唯一分界是’认知缺损是否损害日常生活独立性’(重度需要他人协助复杂工具性日常活动,轻度不需要);(2)谵妄vs重度神经认知障碍,谵妄是急性、波动、累及注意与意识、常可逆,神经认知障碍是隐袭、慢性进展、常不可逆,两者可共存但诊断神经认知障碍时缺损不应仅出现在谵妄期间;(3)路易体vs谵妄,前者的’波动’是慢性病程内的,后者是急性发作。认知域共6个(复杂注意、执行功能、学习与记忆、语言、知觉-运动、社会认知),是判定’下降于一个或多个域’的标准清单。
18. 人格障碍(Personality Disorders)
本章收纳 10 种特定人格障碍,统一逻辑是:一种持久、僵化、广泛的内在体验与行为模式,显著偏离个体所处文化的预期,起病可追溯至青少年或成年早期,长期稳定,并在认知、情感、人际功能或冲动控制等领域造成痛苦或功能损害。10 种按表现归为三大群(A 群古怪/怪异,B 群戏剧化/情绪化/不稳定,C 群焦虑/恐惧)。
代表诊断
- 边缘型人格障碍(Borderline Personality Disorder):B 群核心。人际关系、自我形象、情感的广泛不稳定加显著冲动,9 条标准满足≥5 条;典型为疯狂回避被抛弃、理想化与贬低交替、慢性空虚感、自伤或自杀行为、应激下短暂偏执或解离。与双相区别在情绪波动以人际触发为主、持续数小时至数天而非数周。
- 反社会型人格障碍(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B 群。漠视并侵犯他人权利的广泛模式(欺骗、冲动、攻击、不负责任、缺乏悔意)。关键门槛:诊断时年龄≥18 岁,且 15 岁前有品行障碍(Conduct Disorder)证据;这是本章唯一对儿童期前驱有硬性年龄要求的诊断。
- 自恋型人格障碍(Narcissistic Personality Disorder):B 群。自大(幻想或行为)、需要被赞美、缺乏共情的广泛模式,9 条满足≥5 条。与表演型区别在追求被钦佩/优越感而非单纯被关注;与反社会区别在更看重地位与崇拜而非物质剥削。
- 分裂型人格障碍(Schizotypal Personality Disorder):A 群。社交与人际缺陷加认知知觉扭曲及古怪行为(牵连观念、奇异信念、不寻常知觉、古怪言谈外表、多疑)。特别处:本病在 DSM-5 中双重归属,同时列于精神分裂症谱系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章,视为该谱系的阈下表现。
- 回避型人格障碍(Avoidant Personality Disorder):C 群。社交抑制、自感能力不足、对负面评价高度敏感的广泛模式。与社交焦虑障碍高度重叠且常共病;与分裂样区别在回避者渴望关系却因怕被拒而退缩,分裂样者本身对亲密无兴趣。
- 强迫型人格障碍(Obsessive-Compulsive Personality Disorder):C 群。专注于秩序、完美主义、控制,以牺牲灵活性、开放性与效率为代价的广泛模式(OCPD)。关键区别:是自我协调的人格特质,通常无真正的强迫思维与强迫行为,与强迫症(OCD,焦虑障碍章)本质不同。
速记:值得特别记的点:(1)本章 10 种特定人格障碍的类别模型相对 DSM-IV 基本未变,仍按 A/B/C 三群划分,且取消了 DSM-IV 的多轴系统(人格障碍不再单列于轴 II)。(2)DSM-5 在第三部分(Section III,新出现的测量与模型)提出人格障碍的替代模型 AMPD,采用人格功能损害+病理性人格特质的维度化混合方式,仅保留 6 种特定诊断(反社会、回避、边缘、自恋、强迫、分裂型);正式诊断仍以第二部分类别模型为准。(3)分裂型人格障碍双重归属,既在本章也在精神分裂症谱系章。(4)记数量/年龄门槛:边缘、自恋、表演、反社会、依赖等多为 9 条/8 条标准中满足≥5 条;反社会要求年龄≥18 岁加 15 岁前品行障碍。(5)最易混的两两区分:OCPD 与 OCD(人格特质 vs 焦虑障碍,是否有强迫观念行为)、回避型与社交焦虑障碍、回避型与分裂样(渴望关系 vs 不感兴趣)、边缘与双相(触发与时程)、自恋与反社会(崇拜地位 vs 物质剥削)。
19. 性欲倒错障碍(Paraphilic Disorders)
本章收纳一组以非典型的性兴趣对象或方式(针对非人体物、儿童、非自愿者,或自身/他人受苦受辱)为核心、且持续至少6个月的障碍,共8个。统一逻辑是“两条标准”:标准A刻画性欲倒错本身(反复、强烈的兴趣/冲动/行为),标准B要求该兴趣已造成本人痛苦或功能损害,或已伤害了非自愿对象。只满足A而无B,只是“性欲倒错(paraphilia)”,并非障碍。
代表诊断
- 窥阴障碍(Voyeuristic Disorder):反复借窥视他人裸体/更衣/性活动(对方未察觉、未同意)获得性唤起,至少6个月;诊断要求个体≥18岁。与露阴障碍相反,是看别人而非暴露自己。
- 露阴障碍(Exhibitionistic Disorder):反复向毫无防备、未同意的陌生人暴露生殖器以获性唤起,至少6个月。核心在主动暴露自己;对象可细分为青春期前儿童/成人/两者皆有。
- 摩擦障碍(Frotteuristic Disorder):反复在拥挤场所触碰、摩擦非自愿者身体以获性唤起,至少6个月。关键词是非自愿接触;与窥阴(看)、露阴(露)并称三种侵犯他人型且常共病。
- 性受虐障碍(Sexual Masochism Disorder):反复因自身被羞辱、捆绑、施加痛苦而获性唤起并造成痛苦或损害,至少6个月。可标注伴窒息性欲(asphyxiophilia)。受苦者是自己,这是与性施虐的镜像区别。
- 性施虐障碍(Sexual Sadism Disorder):反复因使他人在身体或心理上受苦而获性唤起,至少6个月;若对非自愿者实施即满足标准B。受苦者是他人,与性受虐相对。
- 恋童障碍(Pedophilic Disorder):对青春期前儿童(一般≤13岁)反复、强烈的性兴趣/冲动/行为,至少6个月;诊断硬门槛:个体≥16岁且至少比对象大5岁。可标注专一型/非专一型、性别取向、是否限于乱伦。
- 恋物障碍(Fetishistic Disorder):反复借非生命物体(如鞋、橡胶)或非生殖器身体部位(如足)获性唤起并致痛苦/损害,至少6个月。排除:仅限异性装扮物(属恋异装)或为性刺激而设计的器具(如振动棒)。
- 恋异装障碍(Transvestic Disorder):因异性装扮反复获性唤起并造成痛苦或损害,至少6个月;典型见于异性恋男性。可标注伴恋物(衣料)或伴自我女性化(autogynephilia)。关键区别:与性唤起绑定,而非单纯的性别认同问题(后者属性别烦躁)。
速记:最该记的范式转变:DSM-5首次系统区分“性欲倒错(paraphilia,非典型性兴趣,本身不是病)”与“性欲倒错障碍(paraphilic disorder,造成本人痛苦/损害或伤害非自愿者才算病)”,目的是去病理化无害的少数性偏好。八个诊断统一为标准A(≥6个月)+标准B(痛苦/损害/非自愿对象)的双标准模板。归属变动:恋异装从DSM-IV的“恋异装恋物癖(transvestic fetishism)”更名为恋异装障碍,并首次纳入“自我女性化(autogynephilia)”标注;DSM-IV的“性别认同障碍”已删除、改为性别烦躁,注意恋异装障碍≠性别烦躁。最易混的两两区分:窥阴(看别人)↔露阴(露自己);性受虐(自己受苦)↔性施虐(他人受苦);恋物(无生命物/非生殖器部位)↔恋异装(异性服装且与异装行为绑定)。关键数字门槛:所有诊断均要求症状≥6个月;窥阴障碍要求个体≥18岁;恋童障碍要求个体≥16岁且比儿童大≥5岁(但排除与12,13岁处于持续关系中的青少年)。多数障碍可标注“在受控环境中”和“完全缓解”。DSM-5-TR(2022)对本章主要为文字澄清,诊断条目与门槛未变。
20. 其他三类收尾章节
这是 DSM-5 第二部分的收尾“杂项”区,由三个相邻而独立的小章拼成,统一逻辑是“安置那些无法归入前面任一具体诊断类别的临床情况”。第一块(其他精神障碍)是各类别之外的“残余/兜底”诊断,用于症状明确属于精神障碍但不满足任何一类完整标准时;第二块(药物所致运动障碍)收录抗精神病药等引起的运动副作用,本身不是精神障碍,列入是因其对用药管理与鉴别诊断很重要;第三块(可能成为临床关注焦点的其他状况)是一组 Z 编码(DSM-IV 的 V 编码)的非障碍情况,记录会影响诊治的心理社会与环境问题。
代表诊断
- 由于其他躯体疾病所致的其他特定(与未特定)精神障碍(Other Specified (and Unspecified) Mental Disorder Due to Another Medical Condition):明确由某躯体疾病直接生理性引起、但不满足前面任一具体“由于躯体疾病所致”障碍(精神病性、抑郁、焦虑等)完整标准时使用;“其他特定”需写明原因,“未特定”则不写明。
- 其他特定精神障碍(与未特定精神障碍)(Other Specified Mental Disorder (and Unspecified Mental Disorder)):纯粹的兜底类别:症状有临床意义的痛苦或功能损害、明确属于精神障碍范畴,但不符合任何一个具体诊断类别(连各章的“其他特定××障碍”都套不上);DSM-5 用它取代了 DSM-IV 笼统的 NOS。
- 迟发性运动障碍(Tardive Dyskinesia):长期(通常数月以上)使用抗精神病药等多巴胺受体阻断剂后出现的不自主、重复运动(吐舌、咂嘴、做鬼脸、肢体舞蹈样动作),停药后可持续甚至加重;与“急性”运动副作用相对,关键在“迟发、持续”。
- 抗精神病药恶性综合征(Neuroleptic Malignant Syndrome):抗精神病药(多巴胺拮抗剂)引起的潜在致命急症:高热、严重肌强直(铅管样)、自主神经不稳、意识改变、CK 显著升高;属内科急症,需与 5-羟色胺综合征及恶性紧张症鉴别。
- 药物所致的急性静坐不能(Medication-Induced Acute Akathisia):用药或加量后数日内出现的主观坐立不安伴客观无法静止(踱步、反复换腿、不停活动);易被误判为焦虑或精神病性激越加重,关键看与用药时间的关联。
- 药物所致的急性肌张力障碍(Medication-Induced Acute Dystonia):用药/加量后数小时至数天内出现的异常持续肌肉收缩(斜颈、动眼危象、角弓反张、舌或下颌痉挛),起病急;与“迟发性”肌张力障碍按起病时间区分。
- 自杀行为(与非自杀性自伤)(Suicidal Behavior (and Nonsuicidal Self-Injury)):DSM-5-TR 在本区“其他状况”中新增的编码条目(非独立精神障碍):自杀行为指有意图、可能致死的自我伤害企图;非自杀性自伤指无自杀意图的反复自我伤害(如割划);用于记录而非确立障碍诊断。
速记:值得特别记的点:(1)这“一章”实为 DSM-5 第二部分结尾的三个独立小章,常被合并考查,务必分清各自定位,只有“其他精神障碍”块里的才是真正的精神障碍,运动障碍块与“其他状况”块都明确“不是精神障碍”。(2)DSM-5 用“其他特定××障碍/未特定××障碍”系统取代了 DSM-IV 的 NOS(未特定);二者区别是“其他特定”会写明不满足标准的具体原因、“未特定”则不写明(如急诊信息不足时)。(3)运动障碍块最易混淆的两两区分:迟发性运动障碍(迟发、长期用药后、停药仍持续)vs 急性肌张力障碍/急性静坐不能(用药数小时至数天内急性出现);抗精神病药恶性综合征 vs 5-羟色胺综合征(后者多有阵挛、反射亢进,与 SSRI 等促 5-HT 药相关)。(4)DSM-5-TR 才把“自杀行为”和“非自杀性自伤”作为可编码条目正式加入“其他状况”章(DSM-5 正文曾把后者放在需进一步研究的状况里);它们是编码条目而非独立障碍诊断。(5)“可能成为临床关注焦点的其他状况”整章都是 Z 编码(DSM-IV 时为 V 编码)的非障碍情况,含关系问题、虐待与忽视、教育职业、住房经济、法律、咨询就医等大类。
第三部分:新兴测量与模型
第三部分叫“新兴测量与模型”(Emerging Measures and Models),不是给你下正式诊断用的,而是把旧版附录里的东西升级整合,装了三类货:一是给临床用的免费评估量表(症状筛查 + 功能/文化评估),二是人格障碍的替代诊断模型,三是一批证据还不够、留待将来研究的“候选诊断”。这些待研究状况现在不能直接拿来下诊断,目的是用统一的术语和标准鼓励研究,将来证据够了就可能挪进第二部分转正。
- 横断面症状量表(跨界症状自评)(Cross-Cutting Symptom Measures):首诊和随访时通用的症状筛查工具,跨诊断扫一遍各类症状领域(如抑郁、焦虑、睡眠、物质使用等),分两级:先用 Level 1 粗筛,命中的领域再用 Level 2 细查,帮你抓住主诊断之外的共病线索。
- WHODAS 2.0(世界卫生组织失能评估表 2.0)(WHODAS 2.0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Disability Assessment Schedule 2.0)):取代被废弃的 GAF 功能评分,36 题版本,从认知理解与沟通、行动、自我照料、与人相处、生活活动、社会参与六大领域评估成人的失能/功能水平,给的是连续的维度化打分而不是单一数字。
- 文化概念化访谈(CFI)(Cultural Formulation Interview (CFI)):一套 16 题的半结构化访谈,帮临床医生从患者自己的文化视角理解问题(病的定义、成因、求助方式、文化身份等),避免文化误判,配套还有大纲版和给亲属用的知情人版。
- 人格障碍替代模型(AMPD)(Alternative Model for Personality Disorders (AMPD)):第二部分仍沿用传统的分类式人格障碍诊断,第三部分另给一套维度-分类混合的新模型:先评人格功能受损程度(Criterion A),再评五大病理性人格特质域(Criterion B,如负性情感、脱离、对抗、脱抑制、精神病性),更细颗粒。
- 减弱型精神病综合征(Attenuated Psychosis Syndrome):出现轻微、减弱形式的精神病性症状(如妄想、幻觉的雏形),但现实检验基本保留、未达精神分裂谱系的诊断门槛,被视为高危/前驱状态留待研究。
- 网络游戏障碍(Internet Gaming Disorder):给了 9 条标准专指网络游戏成瘾(不含一般上网、网络赌博或社交媒体),列在此处是想鼓励研究以判断它能否正式成为一个独立障碍。
- 咖啡因使用障碍(Caffeine Use Disorder):虽然咖啡因中毒和戒断已在第二部分认证,但“咖啡因使用障碍”(即问题性、强迫性使用咖啡因)证据还不足,暂列待研究。
- 非自杀性自伤(NSSI)(Nonsuicidal Self-Injury):指反复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如割伤、烧灼)但不带自杀意图,用以缓解负性情绪或人际困境,提出独立标准以便和自杀行为障碍区分研究。
- 自杀行为障碍(Suicidal Behavior Disorder):指过去 24 个月内有过自杀未遂行为,单独立项是想把自杀行为本身作为一个可诊断实体来研究,而不只是把它当作其他障碍的一个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