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1
本文由 Claude Code 生成:联网检索后整理的 ICD-11 速通。先讲它是什么、整体怎么排,再把第 06 章“精神、行为或神经发育障碍”一组一组过一遍,并对照 DSM-5。仅供科普,不能用作诊断。
DSM-5 之外,另一套主流精神障碍分类来自世界卫生组织(WHO)的 ICD-11。它和 DSM 既相互参照、又在不少地方分道扬镳。本文按和 DSM-5 那篇相同的体例,把 ICD-11 的精神障碍章节摊开来逐组速查。
ICD-11 是什么
ICD-11(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11th Revision)是世界卫生组织(WHO)编制并出版的全球通用疾病与健康相关问题分类标准。它覆盖所有疾病、损伤、外部原因、症状体征及健康影响因素,是死亡和发病统计、临床记录、医保报销与全球卫生信息交换的国际通用语言。该版本于 2019 年 5 月第七十二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2022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取代了 1990 年通过的 ICD-10。相对前代,它面向二十一世纪、为数字化时代设计,可在线访问并支持多语言。
整体结构
ICD-11 是一个多层架构。底层是基础组件(Foundation,又称基础成分),它是一个语义网络与本体,包含十万以上的实体(疾病、障碍、损伤、外部原因、症状体征、解剖部位、干预措施、扩展码等),每个实体可有多个父节点与子节点,构成可多重归类的概念库。在此之上通过线性化(linearization)生成具体可用的分类表,其中最核心的是用于死亡和发病统计的主线性化 MMS(Mortality and Morbidity Statistics,约 8.5 万个实体),它把基础组件展平为互斥的、各有唯一字母数字码的章节(chapters)、区块(blocks)与类目(categories)。整体设置约 28 个一级章节,反映疾病的主要方面。编码体系采用稳定标识码即词干码(stem code,可独立成立完整诊断)加扩展码(extension codes,描述严重度、解剖部位、病因、时相等限定信息),并支持可组合编码(postcoordination),即把多个码按基础组件中预定义的约束组合起来表达更精细的诊断,从而兼顾统计的稳定性与临床的细颗粒度。
第 06 章“精神、行为或神经发育障碍”下设以下各组(grouping),本文逐组速通:
- 神经发育障碍(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 精神分裂症或其他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Schizophrenia or other primary psychotic disorders)
- 紧张症(Catatonia)
- 心境障碍(Mood disorders)
- 焦虑或恐惧相关障碍(Anxiety or fear-related disorders)
- 强迫或相关障碍(Obsessive-compulsive or related disorders)
- 特定与应激相关的障碍(Disorders specifically associated with stress)
- 解离障碍(Dissociative disorders)
- 喂养或进食障碍(Feeding or eating disorders)
- 排泄障碍(Elimination disorders)
- 躯体不适或躯体体验障碍(Disorders of bodily distress or bodily experience)
- 物质使用或成瘾行为所致障碍(Disorders due to substance use or addictive behaviours)
- 冲动控制障碍(Impulse control disorders)
- 破坏性行为或反社会障碍(Disruptive behaviour or dissocial disorders)
- 人格障碍及相关特质(Personality disorders and related traits)
- 性欲倒错障碍(Paraphilic disorders)
- 做作性障碍(Factitious disorders)
- 神经认知障碍(Neurocognitive disorders)
- 与妊娠、分娩或产褥期相关的精神或行为障碍(Mental or behavioural disorders associated with pregnancy, childbirth or the puerperium)
- 影响他处所分类障碍或疾病的心理或行为因素(Psychological or behavioural factors affecting disorders or diseases classified elsewhere)
- 继发于他处所分类障碍或疾病的精神或行为综合征(Secondary mental or behavioural syndromes)
关键新特征
- 完全数字化原生设计:在线编码工具与 API、可下载、支持多语言、内含约 17 万索引词条,便于电子病历与信息系统集成
- 可组合编码(postcoordination)+ 词干码 / 扩展码体系:用扩展码补充严重度、部位、病因、时相等,组合表达更精细的诊断
- 人格障碍改为维度化模型:取消传统分型,按人格功能障碍严重度分级(人格困难 / 轻度 / 中度 / 重度),辅以可选的特质限定与边缘型模式(borderline pattern)
- 新增复杂性创伤后应激障碍(Complex PTSD,复合型 PTSD):在 PTSD 核心症状基础上增加情绪调节困难、负性自我概念、人际关系障碍
- 新增游戏障碍(Gaming Disorder):归入物质使用及成瘾行为障碍,指难以控制、持续升级并造成功能损害的游戏行为
- 新增延长哀伤障碍(Prolonged Grief Disorder):丧亲后哀伤以异常强度持续过长时间(一般指至少 6 个月)
- 新增强迫性性行为障碍(Compulsive Sexual Behaviour Disorder),归为冲动控制障碍
- 睡眠 - 觉醒障碍独立成章:不再分散于精神与神经章节,单设睡眠 - 觉醒障碍章
- 性健康相关情况独立成章:新设性健康相关情况章,把性功能障碍等从精神章与泌尿生殖章中移出整合
- 性别不一致(gender incongruence)去病理化:从精神障碍章移出,改置于新设的性健康相关情况章,不再视为精神疾病
- 新增传统医学补充章节(第 26 章),首次纳入传统医学诊断模块以供可选统计
- 新增功能评定补充章节,与 ICF 衔接以记录功能状态
- 设抗微生物药物耐药性(AMR)等编码支持,并加强对罕见病、过敏、免疫等内容的覆盖
第 06 章「精神、行为或神经发育障碍」逐组速通
神经发育障碍(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本组(编码 6A00 至 6A0Z)的统一逻辑是:起病于发育期(通常生命第一个十年),以特定智力、运动、语言或社会功能在获得与运用上出现显著困难为核心,且这些困难被认为有较强的神经发育与遗传基础。ICD-11 把过去散落在不同章节、不同年龄框架下的各种“发育性”问题(智力、语言、自闭、学习、运动协调、注意缺陷多动)统一收拢成一组,强调“发育早期出现、长期持续、跨情境的能力获取偏差”,而非单纯的情绪或行为问题。
代表诊断
- 智力发育障碍(Disorders of intellectual development(6A00)):发育期起病的智力功能与适应行为显著低于常模,按轻、中、重、极重四级分级;ICD-11 强调在缺乏标准化测验时可借助行为指标表来定严重度。
- 发育性言语或语言障碍(Developmental speech or language disorders(6A01)):在言语发音或语言理解与表达上的发育性落后,明显超出年龄预期,且不能由智力障碍、听力损害等更好解释。
- 孤独症谱系障碍(Autism spectrum disorder(6A02)):持续的社会交往与社会沟通缺陷,叠加受限、重复的行为兴趣模式;用’是否伴智力发育障碍’和’功能性语言受损程度’两个维度刻画个体差异。
- 发育性学习障碍(Developmental learning disorder(6A03)):在阅读、书面表达或数学等特定学业技能上的显著、持续困难,与一般智力水平不相称,对应 DSM-5 的 specific learning disorder。
- 注意缺陷多动障碍(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6A05)):跨情境、损害功能的注意缺陷与(或)多动冲动模式,起病于发育期;以注意不集中型、多动冲动型、混合型三种表现来描述。
- 刻板运动障碍(Stereotyped movement disorder(6A06)):自主、重复、无目的且常带节律性的运动(如摆手、撞头),可伴或不伴自我伤害,干扰日常活动或造成躯体损害。
速记:与 DSM-5 的差异速记:(一)本组整体与 DSM-5 的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高度协调,但 ICD-11 全章普遍取消多数细分亚型,倾向用“维度+限定词”代替离散亚型。(二)孤独症:ICD-11 不用 DSM-5 的 1 至 3 级严重度,而是用“伴/不伴智力发育障碍”与“功能性语言受损程度(无或轻、受损、缺失)”两个维度组合出若干表现(6A02.0 至 6A02.5),原 ICD-10 的 Asperger 等八个亚型被并入谱系。(三)ADHD:保留注意不集中型、多动冲动型、混合型三种表现,措辞与 DSM-5 基本一致,并明确允许 ASD 与 ADHD 共病(相对 ICD-10/早期 DSM 的重要松绑)。(四)命名:ICD-11 用 disorders of intellectual development 而非 DSM-5 的 intellectual disability。(五)注意几个易混的归属:抽动障碍(如 Tourette)在 ICD-11 归到第 08 章神经系统疾病,仅在精神章交叉列出(与 DSM-5 把抽动放进神经发育障碍不同);睡眠觉醒障碍与性功能障碍在 ICD-11 已独立成章(07、17 章),不再放在精神章内;人格障碍则改为单一诊断+严重度+特质维度模型(Negative Affectivity、Detachment、Dissociality、Disinhibition、Anankastia),彻底取消 DSM-5 式十型人格障碍。后三条虽不属本组,却是 ICD-11 相对 DSM-5 最具代表性的结构差异,便于整体记忆。
精神分裂症或其他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Schizophrenia or other primary psychotic disorders)
这一组(编码 6A20 至 6A2Z)把以“现实检验能力受损”为核心、且并非继发于其他障碍的“原发性”精神病性状态归在一起。统一逻辑有两条:其一是症状谱(阳性症状如妄想、幻觉、思维紊乱、被影响或被控制体验,阴性症状如情感平淡、意志缺乏,以及精神运动紊乱),其二是“原发性”这一限定,即这些症状不能由心境障碍、谵妄或物质使用等其他情况更好解释。组内各诊断主要按症状性质、持续时间与病程来区分。
代表诊断
- 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a (6A20)):症状持续至少一个月的核心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取消亚型,改用六维症状评分与病程标注。
- 分裂情感性障碍(Schizoaffective disorder (6A21)):同一发作内精神分裂症标准与中重度心境发作同时存在约一个月,属发作层面诊断。
- 分裂型障碍(Schizotypal disorder (6A22)):持续古怪信念与体验但未达精神分裂症,ICD-11 归入本组而非人格障碍。
- 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性障碍(Acute and transient psychotic disorder (6A23)):突发、症状多变、通常三个月内缓解的精神病状态。
- 妄想性障碍(Delusional disorder (6A24)):以持续妄想为主、至少三个月,而无精神分裂症其他核心特征。
- 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的症状性表现(Symptomatic manifestations of primary psychotic disorders (6A25)):六维症状评分模块,用于横断面刻画严重度,取代被取消的亚型系统。
速记:与 DSM-5 的关键差异。其一,ICD-11 取消了精神分裂症的全部经典亚型(偏执型、紧张型、青春型等),改为“六个症状维度评分加病程标注(首发、多次发作、持续;急性发作、部分缓解、完全缓解)”;DSM-5 同样废除亚型,但只用症状维度而无 ICD-11 这套完整的横断面评分模块。其二,紧张症(catatonia)在 ICD-11 被独立成单独组别(6A40 至 6A4Z),不再算精神分裂症亚型,可不按精神分裂症处理而直接用苯二氮卓与电休克治疗;DSM-5 则把紧张症作为标注或在其他躯体疾病背景下的诊断。其三,分裂型障碍在 ICD-11 属本精神病组,在 DSM-5 属人格障碍群。其四,分裂情感性障碍在 ICD-11 是发作层面的横断面诊断,DSM-5 强调其为纵向病程诊断,两者会把部分病例分到不同类别。其五,精神分裂症最短病程 ICD-11 要求约一个月,DSM-5 要求总病程六个月(含前驱与残留期)。其六,与本组无关的提醒:物质所致精神病、心境障碍伴精神病性特征不在本组;睡眠、性功能障碍在 ICD-11 已整体移出第 06 章(精神障碍)另设专章;人格障碍则整体改为维度(严重度加特质域)模型。
紧张症(Catatonia)
ICD-11 把紧张症(Catatonia)从一个附属于精神分裂症的亚型,提升为一个独立的综合征性分组(编码区间 6A40 至 6A4Z)。统一逻辑是:紧张症被看作一个跨诊断(transdiagnostic)的精神运动综合征,临床表型相对一致(减少、增多或异常的精神运动活动),与其背后的病因无关;因此分组不按症状再切亚型,而是按病因来源来划分(伴发于其他精神障碍、由物质或药物诱发、继发于躯体疾病、未特指)。诊断要求至少具备三项临床特征(如木僵、蜡样屈曲、缄默、违拗、摆姿势、刻板、模仿言语或动作、激越等)。
代表诊断
- 伴发于其他精神障碍的紧张症(6A40)(Catatonia associated with another mental disorder (6A40)):紧张症综合征出现在某种精神障碍背景上(如心境障碍、精神分裂症或其他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孤独症谱系障碍),不再作为精神分裂症的一个亚型。
- 由物质或药物诱发的紧张症(6A41)(Catatonia induced by substances or medications (6A41)):在使用、中毒或戒断特定精神活性物质或药物(如抗精神病药、苯二氮䓬类、苯环利定、安非他明、激素)期间或之后不久出现的紧张症。
- 未特指的紧张症(6A4Z)(Catatonia, unspecified (6A4Z)):符合紧张症综合征但现有信息不足以归入上述具体类别时使用的残余编码。
- 继发性紧张症综合征(6E69)(Secondary catatonia syndrome (6E69)):作为本章外某种躯体疾病(如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钙血症、肝性脑病、脑炎、颅脑外伤、脑血管病、肿瘤)的直接病理生理后果而出现;编码归在第06章的继发性综合征分组,但概念上属于四类紧张症之一。
速记:速记要点(与 DSM-5 的差异):(一)地位提升。ICD-11 把紧张症设为独立分组,彻底取消了 ICD-10 里的“紧张型精神分裂症”亚型;DSM-5 同样把紧张症作为可标注于多种障碍的跨诊断说明符(specifier),两者方向一致,但 ICD-11 给了它专门的编码区间。(二)结构差异。ICD-11 内部按病因分四类(6A40 伴发精神障碍、6A41 物质或药物诱发、6E69 继发于躯体疾病、6A4Z 未特指),其中继发性(6E69)编在第06章的“继发性精神或行为综合征”分组里,是“code elsewhere”。DSM-5 对应为伴有其他精神障碍的紧张症、由其他躯体疾病所致的紧张性障碍、未特指的紧张症三类。(三)阈值。ICD-11 要求至少三项特征,且“增多的精神运动活动”类只能计一项;DSM-5 要求 12 项症状里至少出现三项。(四)章节归属提醒:第06章的整体改革背景是 ICD-11 大量取消旧亚型、把人格障碍改为严重度加维度特质模型、并把睡眠觉醒障碍与性功能障碍单列成独立章节移出本章;紧张症的“去亚型、独立成组”正是这一改革思路的典型体现。
心境障碍(Mood disorders)
本组把所有以“病理性心境(情感)状态”为核心、并按心境发作的类型及其纵向时间模式来定义的障碍归在一起。统一逻辑是“先描述发作,再用发作的纵向组合编码为障碍”:ICD-11 先单列四种心境发作(抑郁、躁狂、混合、轻躁狂),发作本身不编码,只作诊断积木;真正编码的是障碍,分为“双相障碍(病程中出现过躁狂或轻躁狂)”与“抑郁障碍(仅有抑郁发作)”两大分支,由此实现双相谱系与单相抑郁的清晰二分。
代表诊断
- 双相障碍 I 型(6A60)(Bipolar type I disorder):病程中出现过至少一次躁狂或混合发作即可诊断,常与抑郁发作交替,是双相谱系的原型。
- 双相障碍 II 型(6A61)(Bipolar type II disorder):有抑郁发作加至少一次轻躁狂发作、但从无完整躁狂发作,核心在于躁狂与轻躁狂之分。
- 环性心境障碍(6A62)(Cyclothymic disorder):至少两年内心境持续不稳,反复出现达不到发作标准的轻躁狂与抑郁症状,属双相分支的慢性轻型。
- 单次发作抑郁障碍(6A70)(Single episode depressive disorder):仅一次抑郁发作且既往无躁狂或轻躁狂史,再按当前发作严重度及有无精神病性症状细分。
- 复发性抑郁障碍(6A71)(Recurrent depressive disorder):至少两次抑郁发作、之间有数月缓解期,且终生从无躁狂或轻躁狂,是单相抑郁的复发型。
- 恶劣心境障碍(6A72)(Dysthymic disorder):至少两年的慢性低落心境,严重度始终达不到抑郁发作标准,是低强度但持久的抑郁谱系障碍。
速记:与 DSM-5 的关键差异:(1)结构上 ICD-11 用“先列不编码的心境发作、再据纵向模式编码障碍”的积木式逻辑,并把双相与抑郁清晰二分,但二者仍同属“心境障碍”这一上位组;DSM-5 则把 Bipolar 与 Depressive 拆成两个独立章节。(2)ICD-11 大幅取消亚型与分层,靠少量诊断加“严重度/伴精神病性症状/伴混合特征”等限定词(qualifier)来描述,而非像 DSM-5 增列众多 specifier 与独立亚型。(3)持续性抑郁:ICD-11 保留独立的“恶劣心境障碍(6A72)”,把慢性重性抑郁与恶劣心境视为不同条目;DSM-5 则合并为“持续性抑郁障碍(PDD)”。(4)混合状态:ICD-11 设独立的“混合发作”(躁狂与抑郁症状同时存在或同日内快速交替),归入双相;DSM-5 取消独立混合发作,改用“伴混合特征”标注,且因未纳入易激惹与激越而受批评。(5)“混合性抑郁焦虑障碍(6A73)”在 ICD-11 归入抑郁障碍(亦跨列于焦虑相关),DSM-5 无对应正式诊断。(6)经前期烦躁障碍(PMDD)在 ICD-11 主码位于第 14 章泌尿生殖系统并跨列至本组,DSM-5 则直接置于抑郁障碍内。(7)破坏性心境失调障碍(DMDD)是 DSM-5 抑郁障碍下的诊断,ICD-11 未单列为心境障碍,而是放在对立违抗障碍伴慢性易激惹之下。(8)章节层面:ICD-11 把睡眠觉醒障碍(第 7 章)与性功能障碍/性健康相关情况(第 17 章)整体移出精神障碍章,破除 ICD-10“器质性/非器质性”二分,故这些不再与心境障碍同章。(9)人格障碍整体改为维度模型(一个诊断加严重度与突出特质域),是同章重大改动。(10)BD-I 只需一次躁狂或混合发作即可诊断,较 ICD-10 要求两次发作放宽,与 DSM-5 一致。
焦虑或恐惧相关障碍(Anxiety or fear-related disorders)
这一组把所有以过度的恐惧(针对当下威胁)或焦虑(针对预期威胁)为核心、并造成显著痛苦或功能损害的障碍归在一起。统一逻辑是“忧惧的焦点(focus of apprehension)”,即触发恐惧或焦虑的具体刺激或情境,用它来区分各个诊断(从高度特定的特定恐惧症,到广泛而难以聚焦的广泛性焦虑障碍)。ICD-11 采取全生命周期视角,把过去归在儿童期的分离焦虑障碍与选择性缄默症也并入本组。
代表诊断
- 广泛性焦虑障碍(Generalised anxiety disorder(6B00)):对多种日常事件持续而泛化的过度担忧,焦虑无明确单一焦点,伴肌肉紧张、易激惹与自主神经唤起。
- 惊恐障碍(Panic disorder(6B01)):反复出现非预期的惊恐发作,并对再次发作持续担忧或回避,发作本身不局限于某一特定情境。
- 广场恐怖症(Agoraphobia(6B02)):对难以逃离或难以获助的多种情境(如人群、公共交通、独自外出)的明显恐惧或回避,ICD-11 重新定义为对处境本身的忧惧而非仅与惊恐绑定。
- 特定恐惧症(Specific phobia(6B03)):对某一特定物体或情境(如动物、高处、注射)的过度恐惧并主动回避,忧惧焦点高度具体。
- 社交焦虑障碍(Social anxiety disorder(6B04)):在可能被他人审视的社交情境中,害怕表现出焦虑或行为被负面评价而恐惧回避。
- 分离焦虑障碍(Separation anxiety disorder(6B05)):与依恋对象分离时出现与发育水平不相称的过度恐惧,ICD-11 明确其可发生于成人(常指向伴侣或子女),不再限于儿童。
速记:速记重点(尤其与 DSM-5 的差异):(一)统一组织轴是“忧惧的焦点”,靠触发情境而非症状清单来区分诊断,这是 ICD-11 该组的核心思想;ICD-11 给出原型式“基本特征”而非 DSM-5 那种多项计数式标准。(二)跨生命周期归并:分离焦虑障碍与选择性缄默症从 ICD-10 的儿童期障碍移入本组,与 DSM-5 同方向,且明确承认成人分离焦虑。(三)广场恐怖症与惊恐障碍解绑:二者可独立并共病诊断;若惊恐发作只在另一障碍的忧惧焦点情境下出现,则不另诊断惊恐障碍,改用“伴惊恐发作(with panic attacks)”限定词,这一可附加于多种障碍的限定词是 ICD-11 的特色。(四)边界划分与 DSM-5 不同:ICD-11 把强迫症及相关障碍、疑病症(健康焦虑,归为强迫相关)、创伤后应激障碍均放在各自独立分组,不放进本组;而 DSM-5 把分离焦虑与选择性缄默归入焦虑章却把广场恐怖、社交焦虑细节处理略有差异。(五)整体上 ICD-11 大幅简化,基本不设亚型(如不再细分情境型特定恐惧等)。需注意:人格障碍改为维度模型、睡眠觉醒障碍与性功能障碍另立专章移出精神障碍章,是 ICD-11 全章层面的结构性变化,但与本组诊断本身无直接关系。
强迫或相关障碍(Obsessive-compulsive or related disorders)
这一组(编码 6B20 至 6B2Z)的统一逻辑是“重复性的、不受欲望支配的思维(强迫观念、先占观念、侵入性想法)和与之相连的重复行为(强迫行为、仪式、躯体重复行为)”,并以神经影像、神经生化和遗传学的共病与家族聚集证据为支撑。正因为核心是强迫性(compulsivity)而非焦虑,ICD-11 与 DSM-5 一致地把强迫症从焦虑障碍中独立出来,单设本组。组内并非全部以侵入性想法为特征:强迫症、躯体变形障碍、嗅觉牵连障碍、疑病障碍主要由认知性先占观念驱动,囤积障碍则以“难以丢弃、过度获取”的行为为核心,躯体重复行为障碍(如拔毛、抓挠皮肤)则是无认知前驱的习惯性自我损伤行为。
代表诊断
- 强迫症(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6B20)):持续的强迫观念加上为减轻焦虑或遵守僵化规则而被驱动执行的强迫行为,本人多能识别其不合理但难以抑制。
- 躯体变形障碍(Body dysmorphic disorder(6B21)):对外貌某处感知到的缺陷过度先占观念,伴反复照镜、比较、求证等行为,缺陷在他人看来轻微或不存在。
- 嗅觉牵连障碍(Olfactory reference disorder(6B22)):坚信自己散发难闻体味或口臭并使他人厌恶,伴反复嗅闻、清洗、遮味等行为,是 ICD-11 相对 DSM-5 新设的独立诊断。
- 疑病障碍(健康焦虑障碍)(Hypochondriasis(health anxiety disorder)(6B23)):持续先占于患有某种严重疾病的可能,伴过度查体求医或相反的回避行为,ICD-11 将其归入本组而非躯体不适障碍组。
- 囤积障碍(Hoarding disorder(6B24)):因丢弃物品时的强烈痛苦而持续积累、难以舍弃,导致居所拥塞失用,是组内唯一不以侵入性想法为核心的诊断。
- 躯体重复行为障碍(Body-focused repetitive behaviour disorders(6B25)):反复发生、自我施加并损害躯体的习惯性行为,含拔毛癖与抓挠皮肤障碍,伴反复减少行为的失败尝试。
速记:与 DSM-5 的差异要点(速记):(一)ICD-11 与 DSM-5 都把强迫症移出焦虑障碍单独成组,逻辑同为以强迫性而非焦虑为核心。(二)ICD-11 把疑病障碍(6B23)放进本组,DSM-5 则将其拆为躯体症状障碍与疾病焦虑障碍并归入躯体症状及相关障碍章,这是分类归属上的关键分歧。(三)嗅觉牵连障碍(6B22)在 ICD-11 是独立正式诊断,DSM-5 仅作为其他特定强迫及相关障碍下的一个示例。(四)拔毛癖与抓挠皮肤障碍在 ICD-11 合并入“躯体重复行为障碍(6B25)”这一上位类,DSM-5 则各列为独立诊断。(五)抽动秽语综合征(Tourette syndrome,8A05.00)主归神经系统疾病章,但在本组以交叉列举方式出现(dual parenting),DSM-5 则将其归入神经发育障碍。(六)继发性强迫或相关综合征(6E64)交叉列于此,用于由其他疾病所致者。(七)更广义上,ICD-11 第 06 章已把睡眠觉醒障碍单设第 07 章、性功能障碍与性健康相关情况移入第 17 章,并把人格障碍改为单一诊断加严重度维度及特质域模型(取消 DSM-5 式分型类别);这些虽不属本组,但同属本章整体重构方向,常一并考核。(八)ICD-11 总体取消大多数障碍的固定亚型与症状计数式阈值,改为更灵活的“原型式”描述性指南。
特定与应激相关的障碍(Disorders specifically associated with stress)
这一组(编码 6B40 至 6B4Z)的统一逻辑是:每一个诊断都必须以一个可识别的应激源或创伤性生活事件为前提,应激源是发病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且障碍的本质是对该事件的异常或过度反应。换言之,分组依据不是症状表型而是病因学上的共同点(应激暴露),这与第 06 章其他多数按现象学归类的分组形成对照。该组同时容纳成人创伤反应(创伤后应激障碍、复杂性创伤后应激障碍)、丧失反应(延长哀伤障碍)、一般生活变化反应(适应障碍)以及幼儿照护剥夺所致的依恋障碍。
代表诊断
- 创伤后应激障碍(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PTSD,6B40)):暴露于极端威胁性事件后出现三联核心:在当下重新体验(闪回并伴恐惧或惊恐)、回避创伤提示、持续的当前威胁感(高警觉或惊跳反应增强)。
- 复杂性创伤后应激障碍(Complex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CPTSD,6B41)):在 PTSD 三联核心之上,叠加由长期反复创伤(如童年虐待、长期囚禁)所致的自我组织紊乱三联:情感调节困难、持续的负性自我概念、人际关系障碍。
- 延长哀伤障碍(Prolonged grief disorder(PGD,6B42)):亲近者死亡后持续而弥漫的哀伤反应,对逝者强烈渴念或先占,明显超出所处文化或社会的预期居丧期(通常至少六个月)并造成功能损害。
- 适应障碍(Adjustment disorder(AjD,6B43)):对可识别的心理社会应激源(如离婚、失业、患病)产生的适应不良反应,以对应激源及其后果的先占和反复思虑为核心,应激源消除后通常缓解。
- 反应性依恋障碍(Reactive attachment disorder(RAD,6B44)):幼儿在严重照护剥夺背景下出现的抑制型依恋异常:即使有合适照护者也不寻求安慰、不回应安抚,社会与情绪退缩。
- 脱抑制性社会参与障碍(Disinhibited social engagement disorder(DSED,6B45)):同样源于严重照护剥夺,但表现相反:幼儿对陌生成人毫无戒备、过度亲昵,愿随陌生人离开,社交边界缺失。
速记:与 DSM-5 的关键差异:(一)复杂性 PTSD 为 ICD-11 全新独立诊断,DSM-5 无此条目,而是把相关症状塞进了扩展后的单一 PTSD(DSM-5 设四症状簇共二十项);ICD-11 的 PTSD 反而被精简为六症状三核心,意在降低共病、便于临床使用。(二)急性应激反应(QE84)被移出本章、归入“影响健康状况的因素”(非精神障碍,视为对极端事件的正常反应);DSM-5 仍保留“急性应激障碍”作为正式诊断。(三)延长哀伤障碍两者均新设,但 ICD-11 不像 DSM-5 那样规定固定亚型门槛,整体更去亚型化(如 PTSD、适应障碍均取消了细分亚型)。(四)倦怠(QD85)也被排除在本组之外,归为职业现象而非障碍。(五)需注意全章层面的两大方向:人格障碍已整体改为维度模型(严重度加特质域),睡眠觉醒障碍与性功能障碍已独立成章、移出精神障碍章,这两点不属于本组,但是 ICD-11 对比 DSM-5 的重要全局差异。本组的统一记忆点:必有应激源、以异常应激反应为核,且 ICD-11 把“正常的急性反应”明确踢出了障碍范畴。
解离障碍(Dissociative disorders)
这一组把“对身份、感觉、记忆、思维、运动控制的正常整合发生非自愿的中断或不连续”作为统一逻辑(即解离这一核心机制),且这种中断不能用物质、其他疾病或被接受的文化/宗教习俗来解释。ICD-11 的关键特点是把传统的“转换障碍(conversion disorder)”也纳入本组,命名为解离性神经症状障碍,强调其与解离同源;从而本组横跨“心理整合断裂”(遗忘、身份、人我感)与“功能性神经症状”(运动、感觉、抽搐)两条线。
代表诊断
- 解离性神经症状障碍(6B60)(Dissociative neurological symptom disorder):即旧称转换障碍,运动、感觉、抽搐或言语等神经症状非自愿出现,但与已知神经疾病不符,本质是心理因素经解离途径表达为躯体神经症状。
- 解离性遗忘(6B61)(Dissociative amnesia):无法回忆重要的(通常为创伤或应激相关的)自传性记忆,远超普通遗忘,且非器质性原因所致;可伴或不伴解离性漫游。
- 出神障碍(6B62)(Trance disorder):意识状态显著改变、对周围觉察变窄并伴重复性动作或姿势,但不涉及被外在身份’附体’的体验。
- 附体出神障碍(6B63)(Possession trance disorder):出神同时伴有被外在身份(神灵、祖先、他人等)’附体’并取代自我控制的体验,且非被接受的文化或宗教仪式的正常部分。
- 解离性身份障碍(6B64)(Dissociative identity disorder):存在两个或以上独立的人格状态(身份),各自有体验、运动控制与自我感,会反复轮替接管个体,常伴记忆缺口,即旧称’多重人格’。
- 部分解离性身份障碍(6B65)(Partial dissociative identity disorder):存在多个身份状态,但只有一个为主导并维持日常功能,非主导身份只是侵入(如声音、情绪、动作)而不完全接管个体。
- 人格解体/现实解体障碍(6B66)(Depersonalization-derealization disorder):持续或反复地感到与自身(人格解体)或与外部环境(现实解体)疏离、不真实、如在梦中,但现实检验保持完好。
速记:与 DSM-5 的主要差异:(一)转换障碍归属不同。ICD-11 把转换障碍纳入本组并改名为’解离性神经症状障碍’,强调其解离本质;DSM-5 则把它叫’功能性神经症状障碍(转换障碍)’并放进’躯体症状及相关障碍’章,不归在解离障碍下。(二)出神类是否独立。ICD-11 把出神障碍(6B62)与附体出神障碍(6B63)列为独立诊断;DSM-5 没有独立的出神障碍,相关表现归入’其他特定的解离障碍’。(三)部分解离性身份障碍(6B65)为 ICD-11 新设的独立类别,用于非主导身份只侵入而不完全接管的情形;DSM-5 无此独立诊断(接近其’有附体形式’或’其他特定’的描述)。(四)命名与并列。ICD-11 用’人格解体/现实解体障碍’,与 DSM-5 的 depersonalization/derealization disorder 实质一致,两者都已把它明确放入解离障碍。另注意题面提到的几条总体改革实际属于其他章或机制:ICD-11 对人格障碍改用维度(严重度+特质域)模型,属第 06 章人格障碍部分而非本组;睡眠-觉醒障碍与性功能相关问题在 ICD-11 被独立成专门章节、移出精神障碍章,也都不在本解离障碍组内。整组记忆抓两根线:’整合断裂线’(遗忘、身份、部分身份、人我感、出神/附体)与’功能性神经症状线’(解离性神经症状障碍)。
喂养或进食障碍(Feeding or eating disorders)
这一组(编码 6B80 至 6B8Z)把以异常进食或喂养行为为核心、且不能用其他疾病解释、不属于发育正常或文化认可范畴的障碍归在一起。统一逻辑有两条线:一是“喂养障碍”(如异食、反刍)表现为行为紊乱但通常不伴明显体重体型担忧;二是“进食障碍”(如神经性厌食、神经性贪食、暴食障碍)以异常进食行为加上突出的体重与体型先占观念为特征。ICD-11 还采用全生命周期视角,把过去局限于婴幼儿与儿童期的喂养问题与成人进食障碍统一在同一组,并为每个诊断附文化相关说明。
代表诊断
- 神经性厌食(6B80)(Anorexia nervosa):显著低体重(BMI 低于 18.5)加上对体重增加的持续行为限制,核心是体重体型先占观念,可附量化限定(显著低体重 BMI 14 至 18.5、危险性低体重 BMI 低于 14;限制型与暴食清除型)。
- 神经性贪食(6B81)(Bulimia nervosa):反复暴食发作加上反复的不当代偿行为(催吐、导泻、过度运动等),伴体型体重先占,但体重未达厌食的低体重标准。
- 暴食障碍(6B82)(Binge eating disorder):反复暴食且伴失控感与痛苦,但不规律使用代偿行为,因此通常不导致显著低体重。
- 回避性或限制性摄食障碍(6B83)(Avoidant-restrictive food intake disorder(ARFID)):因回避或限制摄食(量或种类)导致营养不足或体重问题,但不源于对体重体型的担忧,借此与厌食区分。
- 异食癖(6B84)(Pica):持续进食非营养、非食用性物质(如泥土、粉笔),且与发育水平不相称、非文化认可。
- 反刍反流障碍(6B85)(Rumination-regurgitation disorder):反复自主性地把已咽下的食物反流回口腔,再咀嚼、再咽下或吐出,非器质性疾病所致。
速记:与 DSM-5 的差异要点:(一)整体结构高度趋同,DSM-5 与 ICD-11 都新增了暴食障碍与 ARFID,并都取消了厌食的闭经要求。(二)厌食方面,ICD-11 把“显著低体重”阈值上调并明确为 BMI 低于 18.5,且不再把“肥胖恐惧/fat phobia”列为必需条件(行为性体重限制即可),对文化背景更友好;ICD-11 用限定符(显著低体重对危险性低体重、限制型对暴食清除型)取代独立亚型。(三)贪食与暴食障碍方面,ICD-11 不设 DSM-5 那种“每周至少一次、持续三个月”的硬性频率,给出更灵活指引(例如至少一个月、每周一次或更多),并明确把“主观暴食”也纳入,因而落入“其他特定”类别的病例更少。(四)ICD-11 普遍弱化严重程度分级与亚型拆分,更依赖维度化、量化限定。(五)注意全章层面的归类差异:ICD-11 把睡眠觉醒障碍与性功能相关问题移出了精神障碍这一章(分别独立成章),人格障碍改为维度化模型,这些都不在本组、但常一起考。建议核对 WHO ICD-11 浏览器 icd.who.int 的官方条目以确认编码与限定符。
排泄障碍(Elimination disorders)
这一组只收两类问题:反复把尿排在衣物或床上(遗尿)、反复把粪便排在不合适的地方(遗粪)。统一逻辑是“非器质性的排泄控制失败”,即在儿童已到达本应能自控的发育年龄后仍反复失控,且必须先排除泌尿道或肠道的先天或后天结构异常、其他可致失禁的疾病、以及泻药或利尿剂过用等生理原因,才归入本组(属精神、行为或神经发育障碍)。诊断设有发育年龄下限(遗尿满5岁、遗粪满4岁),强调发育视角而非单纯症状。
代表诊断
- 遗尿症(Enuresis(6C00)):已满5岁仍反复将尿排在衣物或床上,且非器质性或药物所致。
- 夜间遗尿(Nocturnal enuresis(6C00.0)):仅在睡眠时发生的遗尿,是最常见的遗尿亚型。
- 日间遗尿(Diurnal enuresis(6C00.1)):仅在清醒日间发生的遗尿,常与膀胱功能或排尿习惯问题相关。
- 遗粪症(Encopresis(6C01)):已满4岁仍反复把粪便排在不合适处,且非器质性或泻药滥用所致。
- 伴便秘或溢出性失禁的遗粪(Encopresis with constipation or overflow incontinence(6C01.0)):因粪便潴留嵌塞、绕过硬便溢出而漏粪,最常见,常有如厕回避史。
- 不伴便秘的遗粪(Encopresis without constipation or overflow incontinence(6C01.1)):无潴留嵌塞,排便生理控制正常,更多是拒绝或不愿在合适场所排便。
速记:速记要点:(一)ICD-11 在本组反而保留了亚型,这与“ICD-11 大量取消亚型”的总趋势相反,是个例外,需特别记住;遗尿按时间分夜间6C00.0、日间6C00.1、昼夜并存6C00.2,遗粪按机制分伴便秘或溢出6C01.0、不伴便秘6C01.1。(二)与 DSM-5 的对照:DSM-5 遗尿同样分夜间、日间、昼夜三亚型,二者基本一致;遗粪 DSM-5 分“伴便秘与溢出性失禁”“不伴便秘与溢出性失禁”,ICD-11 措辞几乎对应,但 ICD-11 更明确把“溢出性失禁”写进名称并强调机制(潴留嵌塞绕过溢出)。(三)年龄下限两系统一致:遗尿5岁、遗粪4岁。(四)两系统都强调须先排除器质性或药物原因(泌尿道/肠道结构异常、其他致失禁疾病、泻药或利尿剂过用)才能诊断。(五)注意把睡眠相关问题(如睡眠遗尿易混的夜间发作)归排泄障碍而非睡眠章;在 ICD-11 中睡眠-觉醒障碍、性功能障碍已独立成章移出精神障碍章,本组只管排泄。(六)二者都把这类问题保留在精神/行为障碍框架内,但都以“非器质性”为前提,本质更接近发育性控制问题。
躯体不适或躯体体验障碍(Disorders of bodily distress or bodily experience)
这一组把两类核心问题归在一起:一是身体感到不适且对其投以过度关注(躯体不适方向),二是个体对自己身体本身的体验出现紊乱(躯体体验方向)。统一逻辑是“围绕身体本身(症状或身体形态)出现的痛苦与失调体验”,强调正向的心理行为特征(过度关注、过度求医、过度担忧),而不再纠结症状是否“医学无法解释”。本组在 ICD-11 中编码为 6C20 至 6C2Z,是用来替代 ICD-10 旧“躯体形式障碍”群的全新框架。
代表诊断
- 躯体不适障碍(Bodily distress disorder(6C20)):存在一个或多个令人痛苦的躯体症状(不论是否有躯体疾病解释),并对其投以过度关注与反复求医,伴明显功能损害。
- 轻度躯体不适障碍(Mild bodily distress disorder(6C20.0)):症状与先占观念程度较轻,对日常功能影响有限,是按整体严重度划分的最低档。
- 中度躯体不适障碍(Moderate bodily distress disorder(6C20.1)):持续的躯体关注明显占据时间精力,对生活领域造成中等程度损害。
- 重度躯体不适障碍(Severe bodily distress disorder(6C20.2)):弥漫而持久的躯体先占观念,常主导生活、反复就医,造成严重功能损害。
- 身体完整性烦躁(身体完整性焦虑)(Body integrity dysphoria(6C21)):对自身身体体验的紊乱,持续渴望获得某种特定身体残障(如截肢或瘫痪),并对当前健全身体形态感到强烈不协调与不适。
- 其他特指的躯体不适或躯体体验障碍(Other specified disorders of bodily distress or bodily experience(6C2Y)):符合本组核心特征但不满足上述具体诊断的残余类别。
速记:与 DSM-5 的主要差异:(1)ICD-11 用“躯体不适障碍(BDD)”一个谱系(仅分轻、中、重三度)替代了 ICD-10 整组“躯体形式障碍”,取消了躯体化障碍、未分化躯体形式障碍、躯体形式自主神经功能紊乱、持续性躯体形式疼痛障碍等多数亚型;DSM-5 则对应“躯体症状障碍(SSD)”。(2)两者都放弃了“医学无法解释症状”这一旧标准,都要求有正向的心理行为特征,但 ICD-11 以严重度维度(轻/中/重)取代 DSM-5 那种基于症状的细分。(3)疑病症(健康焦虑)的去向不同:ICD-11 把疑病症(Hypochondriasis)移到了“强迫及相关障碍”组,不放在本组;DSM-5 则拆为躯体症状障碍与疾病焦虑障碍,仍归在“躯体症状及相关障碍”章。(4)做作性障碍(Factitious disorders)在 ICD-11 中单列一组,不归入本组;DSM-5 把它放在躯体症状相关障碍章内。(5)身体完整性烦躁(BID,6C21)是 ICD-11 新增的诊断,DSM-5 没有对应正式条目。提示:需与躯体变形障碍(Body dysmorphic disorder,属强迫及相关障碍)区分,后者关注外貌缺陷而非身体功能或残障;本组也不包含睡眠与性功能问题,ICD-11 已把睡眠觉醒障碍与性健康相关情况移出精神障碍章另立专章。
物质使用或成瘾行为所致障碍(Disorders due to substance use or addictive behaviours)
这一组把两类病因学上“同源”的障碍并入同一大块(编码 6C40 至 6C5Z):一类由精神活性物质(含处方药)使用所致(6C40 至 6C4Z,覆盖 14 类物质),另一类由特定的、重复性的、有奖赏与强化作用的行为所致(6C50 至 6C5Z)。统一逻辑是把行为成瘾正式纳入“成瘾”范畴,与物质成瘾共享同一套核心机制(控制受损、优先级升高、不顾后果继续)。每类物质内部按严重度分层且互斥:有害使用单次发作、有害使用模式、物质依赖,再加上中毒、戒断等物质所致状态。
代表诊断
- 物质依赖(Substance dependence):成瘾的核心诊断,满足三大特征(控制受损、对物质的优先级高于一切、生理性耐受或戒断)中至少两项即可,无须列满一长串条目。
- 有害性物质使用模式(Harmful pattern of substance use):持续的使用模式已对本人身心健康造成临床显著损害,或因物质所致行为损害他人健康,但尚未达到依赖。
- 有害性物质使用单次发作(Single episode of harmful substance use):ICD-11 新增的低阈值诊断,一次使用即造成健康损害(如急性中毒致伤),用于早期识别与公共卫生干预。
- 物质中毒(Substance intoxication):近期使用导致的、剂量相关的一过性意识、认知、情感、行为或协调障碍,随物质清除而消退。
- 赌博障碍(Gambling disorder):首个被正式承认的行为成瘾,持续或反复的赌博行为,控制受损、优先级压倒其他兴趣、不顾负面后果仍继续。
- 游戏障碍(Gaming disorder):ICD-11 新设的行为成瘾,核心三症状(对游戏控制受损、优先级日益升高、不顾负面后果仍继续或升级),通常需持续 12 个月。
速记:与 DSM-5 的主要差异:(一)依赖诊断大幅简化为三特征中满足两项,不再像 DSM-5“物质使用障碍”那样按 11 条症状计数并分轻中重度;ICD-11 保留“依赖”与“有害使用”的二分传统,不合并成单一连续谱。(二)行为成瘾上 ICD-11 把游戏障碍正式列为可诊断疾病(与赌博障碍并列),而 DSM-5 仅把“网络游戏障碍”放在待研究附录;且 ICD-11 游戏障碍剔除了耐受与戒断这类生理标准,仅保留三条核心行为症状,阈值更高。(三)ICD-11 引入“有害使用单次发作”与“危险性使用”(hazardous use,作为健康风险因素而非障碍,编码在第 24 章),强调公共卫生导向,DSM-5 无对应项。(四)整章重构:睡眠觉醒障碍移到独立的第 07 章,性功能障碍移到第 17 章“与性健康有关的状况”,不再放在精神障碍章内;人格障碍由 DSM-5 的十个类别改为单一“人格障碍”加严重度(轻、中、重)与六个特质维度的维度模型(另设边缘型限定)。注意“危险性赌博/游戏”同样是风险因素而非障碍。术语用全角括号、不用破折号。
冲动控制障碍(Impulse control disorders)
本组(编码 6C7)的统一逻辑是:反复无法抵御某种冲动、内驱力或欲望,去实施一种至少在短期内令自己感到奖赏或满足的行为,尽管该行为会带来较长远的危害(对自身或他人),并造成明显痛苦或社会、职业等功能受损。其核心特征落在“冲动,行为”环节本身,而非情绪、思维或物质,区别于强迫障碍(行为由侵入性想法驱动以减轻焦虑)和成瘾行为(围绕特定成瘾对象的失控)。
代表诊断
- 纵火癖(病理性纵火)(Pyromania):反复无法抵御纵火或与火有关的冲动,并对火及其情境有强烈着迷,纵火本身带来满足而非出于谋利、报复等外部动机。
- 偷窃癖(病理性偷窃)(Kleptomania):反复无法抵御偷窃冲动,所偷物品并非出于个人使用或经济价值,行窃过程本身带来紧张释放与满足感。
- 强迫性性行为障碍(Compulsive sexual behaviour disorder):持续无法控制强烈、重复的性冲动或行为,长期失败地加以约束并导致明显痛苦或功能受损(在 ICD-11 中被明确归为冲动控制障碍而非成瘾,且不等同于’性瘾’)。
- 间歇性暴怒障碍(Intermittent explosive disorder):反复无法抵御攻击性冲动,爆发出与诱因明显不成比例的言语或肢体攻击,发作短暂且常带事后懊悔。
- 其他特指的冲动控制障碍(Other specified impulse control disorders):符合本组核心冲动失控特征、但不满足上述任一特定诊断的剩余类别(编码 6C7Y)。
速记:速记要点。一,本组编码 6C7,四个具名诊断按 6C70 纵火癖、6C71 偷窃癖、6C72 强迫性性行为障碍、6C73 间歇性暴怒障碍排列,外加 6C7Y 其他特指与 6C7Z 未特指。二,与 DSM-5 的关键差异。(甲)章节归属不同:DSM-5 把间歇性暴怒障碍、偷窃癖、纵火癖与对立违抗障碍、品行障碍统统放进“破坏性、冲动控制及品行障碍”一章;ICD-11 则把对立违抗、品行(分离性)障碍单独划入“破坏性行为或分离性障碍”(6C90、6C91),冲动控制障碍这一组只保留纵火癖、偷窃癖、间歇性暴怒障碍三者再加强迫性性行为障碍。(乙)强迫性性行为障碍是 ICD-11 新增并归入本组,DSM-5 曾考虑(以’性欲亢进障碍’形式)但最终未纳入;ICD-11 谨慎地将其定位为冲动控制障碍,未冠以’成瘾’之名。(丙)赌博相关问题不在本组:病理性赌博(赌博障碍)在 ICD-11 中已移出冲动控制障碍,归入新设的“成瘾行为所致障碍”,与游戏障碍并列。(丁)诊断标准取向差异:DSM-5 的相关标准常含情绪调节成分,ICD-11 的冲动控制类标准则不强调以情绪调节为核心。三,全章层面其他常被一并记忆的差异(非本组内部):ICD-11 人格障碍改为以严重程度为主的维度模型并加可选特质域,废除多数经典分型;睡眠,觉醒障碍与性功能障碍均已移出精神障碍章、各自独立成章,这些不属于冲动控制障碍组,但常作为’ICD-11 相对 DSM-5 的结构性变化’一并速记。
破坏性行为或反社会障碍(Disruptive behaviour or dissocial disorders)
这一组(编码区段 6C90 至 6C9Z)把以持续的外化行为问题为核心的障碍归在一起,统一逻辑是行为表现沿“对立违抗(defiant)到反社会(dissocial)”这一连续谱排列:一端是明显且持续的违抗、不服从、挑衅或恶意行为,另一端是反复侵犯他人基本权利或违反与年龄相称的重大社会规范、规则或法律。起病多在儿童期(但不绝对)。该组只设两个正式诊断(对立违抗障碍与品行-反社会障碍)加残余类目,并通过统一的修饰词体系(慢性易激惹-愤怒、有限的亲社会情感)来刻画临床异质性。
代表诊断
- 对立违抗障碍(Oppositional defiant disorder(6C90)):持续的违抗、不服从、挑衅、恶意或报复性行为模式,明显超出同龄正常范围,但通常不涉及严重侵权或违法。
- 对立违抗障碍,伴慢性易激惹-愤怒(Oppositional defiant disorder with chronic irritability-anger(6C90.0)):在对立违抗基础上以长期易怒、愤怒心境和严重发脾气为突出特征,是 ICD-11 安置慢性易激惹的位置(对应 DSM-5 的 DMDD)。
- 品行-反社会障碍(Conduct-dissocial disorder(6C91)):反复而持续地侵犯他人权利或违反重大社会规范,如攻击人或动物、毁物、欺诈或盗窃、严重违规,行为需持续较长时间(如 12 个月以上)。
- 品行-反社会障碍,儿童期起病/青少年期起病(Conduct-dissocial disorder, childhood onset / adolescent onset(6C91.0/6C91.1)):以是否在儿童期(如 10 岁前)即出现核心特征来区分起病亚型,儿童期起病通常预后更差。
- 伴有限的亲社会情感(修饰词)(With limited prosocial emotions(callous-unemotional traits)):标注冷酷-无情特质,即缺乏内疚、共情、关心表现或对后果的在意,可用于品行-反社会障碍(及对立违抗障碍),提示更严重亚型。
速记:与 DSM-5 的关键差异:(一)慢性易激惹的归属不同。DSM-5 把慢性易激惹单列为破坏性心境失调障碍(Disruptive Mood Dysregulation Disorder, DMDD),且放在抑郁障碍组;ICD-11 不设 DMDD,而是把它做成对立违抗障碍的“伴慢性易激惹-愤怒”修饰词,理由是认为 DMDD 效度存疑、而 ODD 亚型结构证据更充分。(二)反社会人格的处理不同。DSM-5 有独立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ICD-11 取消了所有分类型人格障碍,改用人格障碍的维度模型(按严重程度加特质域,含“反社会-离社会”特质域 dissociality),且人格障碍属另一组,不在本组内。(三)亚型精简思路。ICD-11 整体倾向取消多数细分亚型、改用少数核心诊断加修饰词;本组保留的结构化信息主要靠“慢性易激惹-愤怒”与“有限的亲社会情感”两个修饰词,以及品行-反社会障碍的起病年龄亚型。(四)章节归并。ICD-11 已把睡眠-觉醒障碍和性功能障碍/性健康相关情况移出精神障碍章(第 06 章),各自独立成章,这与本组无直接成员关系,但属同期分类改革背景。本组只有两个实体诊断(6C90、6C91)加残余类目(6C9Y 其他特指、6C9Z 未特指)。
人格障碍及相关特质(Personality disorders and related traits)
这一组把“稳定的、跨情境的人格功能损害”统一收编为一个谱系,核心逻辑是彻底放弃 ICD-10 的类型分类(偏执型、表演型、依赖型等十来个亚型)。它只保留一个总诊断“人格障碍”(6D10),先按自我功能(self)与人际功能(interpersonal)受损程度定出严重度(轻度、中度、重度),再用五个特质域(6D11)加一个边缘模式来“描述长什么样”。严重度是必选的核心轴,特质只是可选的描述性限定符;组里还纳入一个亚临床的“人格困难”(QE50.7),归在影响健康状态的因素里,本身不算障碍。整组是从“分型”转向“测量严重度加描述特质”的维度模型。
代表诊断
- 人格障碍(按严重度分级)(Personality disorder (graded by severity)):唯一的人格障碍总诊断(6D10),不分亚型,强制按自我与人际功能损害程度定为轻度(6D10.0)、中度(6D10.1)、重度(6D10.2),严重度是诊断的核心轴。
- 消极情感(特质域)(Negative affectivity):6D11.0,倾向于广泛体验负性情绪且情绪不稳、调节差,大致对应五因素模型的高神经质。
- 疏离(特质域)(Detachment):6D11.1,在社交与情感上回避、退缩、冷淡,回避亲密与情感表达,类似低外向性加情感受限。
- 社会不和(特质域)(Dissociality):6D11.2,以自我为中心、缺乏共情,无视他人权利与感受,涵盖反社会与自恋色彩,对应低宜人性。
- 脱抑制(特质域)(Disinhibition):6D11.3,受当下冲动驱使行事、不顾后果,表现为冲动、不负责任、鲁莽、缺乏计划,对应低尽责性。
- 强迫性(特质域)与边缘模式(限定符)(Anankastia (trait domain) and Borderline pattern (qualifier)):6D11.4 强迫性是对自己和他人僵化的高标准、过度控制与完美主义;6D11.5 边缘模式是单独保留的限定符,描述关系、自我意象与情绪的弥漫性不稳定加显著冲动,相当于把 DSM-5 的边缘型人格障碍以模式形式保留下来。
速记:与 DSM-5 主分类的核心差异。(1)ICD-11 取消了几乎所有传统亚型,不再有偏执型、分裂样、分裂型、表演型、自恋型、回避型、依赖型、强迫型、反社会型等十类,只剩单一的“人格障碍”;这是与 DSM-5 主体(DSM-5 第二部分仍保留十类分类诊断)最大的分歧。(2)改为维度模型:先定严重度(轻、中、重,外加亚临床的人格困难 QE50.7),再用五个特质域(消极情感、疏离、社会不和、脱抑制、强迫性)作可选描述,严重度优先于特质;这点与 DSM-5 第三部分的“人格障碍替代模型(AMPD)”理念相近但不完全相同,AMPD 用 A、B 两条标准且特质域有五个但含精神质(psychoticism),ICD-11 没有精神质而独有“强迫性”。(3)ICD-11 唯一保留的“类型”是边缘模式(6D11.5)这个限定符,为延续临床熟悉度而妥协保留。(4)分裂型障碍(schizotypal)在 ICD-11 不放在人格障碍里,而是移到“精神分裂症及其他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组(6A22)。(5)睡眠觉醒障碍和性功能障碍(性别相关)在 ICD-11 已独立成章,移出了第 06 章精神行为障碍,不再像 DSM-5 那样同属精神障碍大类。诊断三步法:先判断是否符合人格障碍总定义,再定严重度,最后可选标注特质域或边缘模式。
性欲倒错障碍(Paraphilic disorders)
这一组(编码 6D30 至 6D3Z)把以非典型性唤起为核心的障碍归在一起,但 ICD-11 的统一逻辑不是“性偏好罕见就算病”,而是“是否侵犯他人 + 是否造成伤害或显著痛苦”。诊断成立有两条路径:其一,唤起对象涉及无意愿或无能力同意者(如儿童、被偷窥者),且当事人已付诸行动或有显著相关风险;其二,行为虽针对自身或自愿成年人,但当事人因此承受显著痛苦(且痛苦并非仅来自社会排斥),或带来重大受伤或死亡风险。换言之,针对自愿成年人、不造成痛苦或危险的非典型性行为本身不构成障碍。
代表诊断
- 露阴障碍(Exhibitionistic disorder(6D30)):对向无意愿者暴露生殖器获得性唤起,并已付诸行动或为此显著痛苦。
- 窥阴障碍(Voyeuristic disorder(6D31)):偷窥不知情者裸体或性活动以获唤起,构成对隐私与同意的侵犯。
- 恋童障碍(Pedophilic disorder(6D32)):持续而强烈地对青春期前儿童产生性唤起,因对象无能力同意而本身即属障碍。
- 强制性性施虐障碍(Coercive sexual sadism disorder(6D33)):以对非自愿者施加痛苦、羞辱或胁迫获得唤起,刻意与自愿的施受虐区分。
- 摩擦障碍(Frotteuristic disorder(6D34)):在拥挤场所触碰或摩擦非自愿者身体以获唤起。
- 涉及独自行为或自愿个体的性欲倒错障碍(Paraphilic disorder involving solitary behaviour or consenting individuals(6D36)):针对自身或自愿成年人,仅当造成显著痛苦或重大受伤、死亡风险(如窒息式性兴奋)时才成立,收纳了原恋物癖、性受虐等。
速记:与 DSM-5 的差异是考点核心。其一,ICD-11 大幅取消独立亚型:恋物障碍、异装恋物障碍、性受虐障碍不再单列,全部并入 6D36,且仅在有显著痛苦或重大伤亡风险时才算障碍;DSM-5 仍保留 Fetishistic、Sexual Masochism、Transvestic 三个独立诊断。其二,分类轴心从“罗列偏好种类”转为“同意与伤害”二维(非自愿者类 6D35 对外,自身或自愿者类 6D36 对内),并去除了“异装恋物”等带污名标签。其三,章节大重组:睡眠觉醒障碍移出本章独立成第 07 章,性功能障碍与原“非器质性”性问题移入第 17 章“与性健康有关的状况”,不再保留器质或非器质的二分。其四,人格障碍改为维度式严重程度模型(轻、中、重加可选特质),不再用 DSM-5 的十型分立。其五,病程标准更灵活,强调“持续、聚焦、强烈”的临床判断而非 DSM-5 固定的六个月,并明确单次行为不构成诊断。注意 ICD-11 的“性别不一致”也已移出本精神障碍章,归入第 17 章,体现去病理化。
做作性障碍(Factitious disorders)
这一组(编码块 6D5)把“故意伪装、伪造、诱发或夸大躯体、心理或行为症状或损伤,且伴有可识别的欺骗行为”的障碍归在一起。统一逻辑有两条:其一,症状是当事人主动制造出来的(与躯体不适障碍等“非故意”产生的症状相区分);其二,这种欺骗不能仅由明显的外部诱因(如骗取伤残补助、逃避刑事追诉、获取药物)来解释,以此与诈病划清界限。本组只按“加诸于谁”分为两类:施于自身、施于他人。
代表诊断
- 做作性障碍施于自身(6D50)(Factitious disorder imposed on self):对自己伪装、伪造或诱发症状乃至损伤并反复就医,缺乏明显外部获益;即传统所称的孟乔森综合征。
- 做作性障碍施于他人(6D51)(Factitious disorder imposed on another):在他人(最常见是受其照护的儿童)身上伪造或诱发症状,并以此带其就医或将其呈现为患病;即代理性孟乔森,诊断给施害者而非受害者。
- 做作性障碍,未特指(6D5Z)(Factitious disorders, unspecified):符合本组核心特征但信息不足以判定施于自身还是他人时使用的残余类别。
速记:与 DSM-5 的关键差异:其一,归位不同。DSM-5 把做作性障碍置于“躯体症状及相关障碍”章之下,ICD-11 则将其单列为独立编码块(6D5),与躯体不适障碍(6C20)并列而非从属。其二,下位分类极简。本组只保留两个正式诊断(施于自身、施于他人)加一个未特指,结构本就最精简,不像人格障碍等处那样有大量亚型可砍。其三,诈病不在本章。ICD-11 把诈病(malingering,QC30,对应旧 ICD-10 的 Z76.5)放在“影响健康状态或与卫生服务接触的因素”中,明确不算精神障碍;与做作性障碍的鉴别要点仍是“是否由明显外部诱因驱动”。背景速记(章节层面的其他大改,不属本组):ICD-11 第 06 章把人格障碍改为去类型化的维度严重度模型加可选特质域;并把睡眠觉醒障碍、性功能障碍及性健康相关情况移出精神障碍章,各自单列成章。术语上 ICD-11 用 imposed on self/on another 取代易被误解的 by proxy 旧称,但临床上仍分别对应孟乔森综合征与代理性孟乔森。
神经认知障碍(Neurocognitive disorders)
这一组把“以后天获得的(而非发育性的)认知功能下降为核心、主要临床表现”的障碍归在一起,统一逻辑是:认知缺损是原发的、可与既往功能水平相比的退步,而不是先天就有(区别于神经发育障碍),也不是其他精神障碍(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继发的认知问题。组内按起病急缓与可逆性排列,从急性可逆的谵妄,到稳定的遗忘障碍,再到介于正常与痴呆之间的轻度神经认知障碍,最后到进行性、影响日常独立性的痴呆。一个关键设计是病因学分离:综合征(如痴呆)在第 06 章编码,而其潜在病因(如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病)通过后协调(post-coordination)链接到第 08 章神经系统疾病。
代表诊断
- 谵妄(Delirium):急性起病、波动性的注意与意识障碍,常由躯体病因或物质引起,通常可逆(6D70)。
- 轻度神经认知障碍(Mild neurocognitive disorder):客观可测的认知下降但日常独立性基本保留,常作为痴呆的前驱状态,是较新引入的类别(6D71)。
- 遗忘障碍(Amnestic disorder):以记忆(尤其新近记忆)显著受损为主、其他认知域相对保留的综合征,无谵妄或痴呆的广泛认知衰退(6D72)。
- 痴呆(Dementia):多个认知域获得性、通常进行性的下降,足以损害日常独立功能;病因(阿尔茨海默病 6D80、脑血管病 6D81 等)经后协调单独编码(6D80 至 6D8Z)。
- 痴呆的行为或心理紊乱(Behavioural or psychological disturbances in dementia):对痴呆中精神病性、情绪、焦虑、淡漠、激越攻击、脱抑制、游荡等 BPSD 的附加编码,仅作补充码、不单独主诊断(6D86)。
速记:与 DSM-5 的核心差异:(一)术语,ICD-11 保留“痴呆(dementia)”一词,而 DSM-5 用“重度神经认知障碍(major neurocognitive disorder)”取代之;轻度一侧两者都设,ICD-11 称“轻度神经认知障碍”,DSM-5 称“轻度(mild/minor)神经认知障碍”。(二)病因结构,ICD-11 把痴呆综合征放在第 06 章、病因放到第 08 章神经系统疾病并靠后协调链接;DSM-5 则把病因(如阿尔茨海默病、路易体、额颞叶、血管性等)直接做成同一条诊断的内嵌限定词。(三)行为症状,ICD-11 用独立的 6D86 系列(精神病性、情绪、焦虑、淡漠、激越或攻击、脱抑制、游荡)作附加码记录 BPSD;DSM-5 仅用“伴/不伴行为紊乱”一个限定词(且该限定词不可编码、只能文字注明)。(四)严重度,ICD-11 与 DSM-5 都引入了轻、中、重三级严重度。(五)记忆要求,相比 ICD-10,两者都弱化了“必须有记忆损害”的硬性要求,以容纳非遗忘型痴呆。需要避免的常见混淆:DSM-5 把人格障碍改为维度模型、并把睡眠觉醒障碍与性功能障碍移出精神障碍章另立独立章节,这些是其他组别的变化,与本组无关,但常被一并误记。
与妊娠、分娩或产褥期相关的精神或行为障碍(Mental or behavioural disorders associated with pregnancy, childbirth or the puerperium)
这一组(block 6E20 至 6E2Z)把围产期(妊娠期,或分娩后约 6 周内开始的产褥期)出现的、有显著精神与行为表现的综合征收在一起,统一逻辑是按“是否伴精神病性症状”二分(无精神病性 6E20 /伴精神病性 6E21 /未特指 6E2Z)。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疾病实体,而是一个标注性、附加性的类别:核心规则是若症状已满足某个具体精神障碍(如抑郁发作、双相障碍)的诊断要求,则必须同时给出那个具体诊断,本组编码只用于补充标明其与围产期的关联,或用于现有类别无法充分刻画的情况。
代表诊断
- 围产期精神或行为障碍,不伴精神病性症状(Mental or behavioural disorders associated with pregnancy, childbirth or the puerperium, without psychotic symptoms(6E20)):围产期出现的显著精神行为综合征(最常见为抑郁症状),但不含妄想、幻觉等精神病性症状;不可用于不达抑郁发作标准的轻而短暂的产后忧郁(即 postpartum blues)。
- 围产期精神或行为障碍,伴精神病性症状(Mental or behavioural disorders associated with pregnancy, childbirth or the puerperium, with psychotic symptoms(6E21)):围产期综合征伴妄想、幻觉等精神病性症状,通常同时存在心境症状(抑郁和/或躁狂),对应临床上的产后精神病。
- 围产期精神或行为障碍,未特指(Mental or behavioural disorders associated with pregnancy, childbirth or the puerperium, unspecified(6E2Z)):已确认为围产期相关的精神或行为障碍,但信息不足以判断是否伴精神病性症状时使用的残余编码。
速记:速记要点(与 DSM-5 的差异):(一)定位不同。ICD-11 把围产期障碍单列为一个小组(6E20 至 6E2Z),但定位为标注性/附加性类别,强调“先编具体障碍、再加本组码”;DSM-5 没有独立的围产期障碍类别,而是用“伴围产期起病(with peripartum onset)”作为心境障碍的标注词,且其窗口为妊娠期至产后 4 周。(二)时间窗。ICD-11 产褥期界定为分娩后约 6 周内起病,宽于 DSM-5 的 4 周。(三)二分法 vs 多亚型。ICD-11 仅按有无精神病性症状二分,符合其全章“取消多数旧式亚型、走简化与维度化”的总思路。(四)排除产后忧郁。轻而短暂、不达抑郁发作标准的 postpartum blues 不在此组。(五)章节层面的 ICD-11 与 DSM-5 总差异(便于联想记忆,非本组特有):人格障碍改为以严重度为核心的维度模型(不再保留十类分立亚型);睡眠觉醒障碍与性功能障碍(性健康相关状况)已移出本精神障碍章,分别独立成章。
影响他处所分类障碍或疾病的心理或行为因素(Psychological or behavioural factors affecting disorders or diseases classified elsewhere)
这一组(编码 6E40)只有一个核心条目及其亚型,逻辑是“心理或行为因素拖累了别处的病”。它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精神障碍,而是一个附加(伴随)诊断:当某种心理状态、人格特质、应对方式或行为,明显恶化了一个分类在 ICD 其他章节里的躯体病或疾病的表现、治疗或病程,并且这种影响已经增加了痛苦、残疾或死亡风险、需要临床关注时,才在那个躯体病诊断之外再加上本码。其作用机制有三条:干扰治疗依从性或就医、构成额外健康风险、直接影响病理生理而诱发或加重症状。
代表诊断
- 心理或行为因素影响他处所分类障碍或疾病(总条目)(Psychological or behavioural factors affecting disorders or diseases classified elsewhere (6E40)):伞状附加诊断,必须与被影响的那个躯体病诊断一起使用,本身不单独成立。
- 精神障碍影响他处所分类障碍或疾病(Mental disorder affecting disorders or diseases classified elsewhere (6E40.0)):一个达到诊断阈值的精神障形(如抑郁)恶化了某躯体病,此处只标注其对躯体病的影响。
- 心理症状影响他处所分类障碍或疾病(Psychological symptoms affecting disorders or diseases classified elsewhere (6E40.1)):未达精神障碍诊断阈值的心理症状(如焦虑、抑郁情绪)拖累躯体病。
- 人格特质或应对方式影响他处所分类障碍或疾病(Personality traits or coping style affecting disorders or diseases classified elsewhere (6E40.2)):稳定的人格倾向或不良应对风格(如否认、敌意)妨碍治疗与康复。
- 适应不良的健康行为影响他处所分类障碍或疾病(Maladaptive health behaviours affecting disorders or diseases classified elsewhere (6E40.3)):具体不良行为(如暴食、久坐不动、不遵医嘱)直接加重病情。
- 应激相关生理反应影响他处所分类障碍或疾病(Stress-related physiological response affecting disorders or diseases classified elsewhere (6E40.4)):应激诱发的生理反应(如血压、血糖、胃肠反应)诱发或加重躯体病。
速记:速记三点。其一,结构上 ICD-11 把这一概念展开成五个有名字的亚型(6E40.0 精神障碍、6E40.1 心理症状、6E40.2 人格特质或应对方式、6E40.3 适应不良健康行为、6E40.4 应激相关生理反应,外加 .Y/.Z 残余码),比 ICD-10 里那一条笼统的 F54(与他处所分类障碍或疾病相关的心理及行为因素)细化得多,这是少见的不取消反而细分的例子。其二,与 DSM-5 的差异:DSM-5 对应条目叫“影响其他躯体疾病的心理因素”(Psychological Factors Affecting Other Medical Conditions),被放在“躯体症状及相关障碍”一章里;ICD-11 则把它单列为一个 grouping,且范围措辞更宽(影响的是“他处所分类的障碍或疾病”,不限于躯体疾病,理论上也可影响别处分类的其他状况)。其三,定位要点:它是附加码,不能单独下,必须与被影响疾病的诊断并列,且仅在该因素确实抬高了痛苦、残疾或死亡风险并需临床关注时才用,借此区别于一般的不健康生活方式。顺带提示本章其他大改与本组无直接关系但常一并记忆:ICD-11 多数障碍取消传统亚型、人格障碍改为维度(严重程度加突出特质)模型、睡眠觉醒障碍与性功能障碍已移出精神章节另设专章。
继发于他处所分类障碍或疾病的精神或行为综合征(Secondary mental or behavioural syndromes)
这一组(编码 6E60 至 6E6Z)把“由躯体疾病或他处所分类的病变直接在病理生理上引起、却以精神症状为突出表现”的综合征集中归类。统一逻辑是“病因在身体、表现在精神”:症状被判断为某一非精神类医学病况(如脑肿瘤、内分泌病、自身免疫病、感染、药物毒性等)的直接生理后果,而非对患病的心理反应,也不能用谵妄或其他原发精神障碍来解释。其编码按“症状表型”组织(继发性精神病性、心境、焦虑等),而非按病因组织,且应与基础疾病诊断并列使用。
代表诊断
- 继发性精神病性综合征(6E61)(Secondary psychotic syndrome):躯体或脑部病变直接导致的妄想、幻觉等精神病性症状,需病史、查体或化验支持其生理因果。
- 继发性心境综合征(6E62)(Secondary mood syndrome):由医学病况(如甲状腺功能异常、卒中、激素紊乱)直接引起的抑郁、躁狂或混合性心境症状。
- 继发性焦虑综合征(6E63)(Secondary anxiety syndrome):焦虑、惊恐或回避症状被判定为某躯体疾病(如嗜铬细胞瘤、甲亢)的直接病理生理结果。
- 继发性神经认知综合征(6E67)(Secondary neurocognitive syndrome):由可识别的潜在疾病引起、但尚不足以诊断为痴呆或谵妄的获得性认知损害综合征。
- 继发性人格改变(6E68)(Secondary personality change):脑损伤或疾病(如额叶损伤)导致的、相对该人原有人格的持久性格与行为改变。
- 继发性紧张症综合征(6E69)(Secondary catatonia syndrome):由躯体疾病或物质直接引起的紧张症表现(如僵直、缄默、蜡样屈曲),独立成类。
速记:速记要点(兼与 DSM-5 对照)。一、命名与归类逻辑不同:ICD-11 把这类病况统一命名为“继发性××综合征”并集中为独立一组(6E60 至 6E6Z),按症状表型排列;DSM-5 则把对应内容拆散到各章,命名为“由于其他躯体疾病所致的××障碍”(mental disorder due to another medical condition),不设独立大类。二、覆盖更系统:ICD-11 这一组连同继发性神经发育、强迫相关、分离、冲动控制、紧张症都成体系列出,紧张症在 ICD-11 是跨章独立类别,其下含继发性紧张症(6E69)。三、并列编码原则:必须同时给出基础疾病诊断,本组诊断仅在精神症状严重到需单独临床关注时附加使用。四、与本章其他大改革相互独立但常被一并记忆:ICD-11 取消了多数障碍的传统亚型(如分裂症亚型、抑郁的忧郁/非典型等),人格障碍改为维度严重度加特质模型(取消十类分型),并把睡眠觉醒障碍与性功能障碍移出第 06 章另设独立章节,体现“精神障碍章”边界收紧。五、注意区分:本组不包括谵妄(属神经认知障碍组),也不包括对患病的心理反应(属应激相关或适应障碍)。
ICD-11 与 DSM-5 的主要异同
出版方与范围不同:ICD-11 由 WHO 出版,覆盖全部医学领域的所有疾病并服务全球统计与报销,具法定与全球通用性;DSM-5 / DSM-5-TR 由美国精神医学会(APA)出版,仅覆盖精神障碍,主要在北美及科研中使用。两者在精神障碍部分长期协调、诊断高度重叠但不完全一致。编码上 ICD-11 用字母数字混合码并支持扩展码与可组合编码,DSM-5 则直接借用 ICD-10-CM / ICD-11 的编码而非自有码系。人格障碍差异显著:ICD-11 正式采用纯维度化模型(按严重度分级加特质限定与边缘型模式),DSM-5 主体仍保留传统分型而把维度化的 AMPD 放在第三部分作为替代模型(两者维度上可大致对应,如 DSM-5 的 some impairment 对应 ICD-11 的人格困难、moderate impairment 对应轻度人格障碍)。部分诊断归属不同:ICD-11 把性别不一致移出精神章另立性健康章去病理化,DSM-5 仍以性别烦躁(gender dysphoria)保留在手册内;ICD-11 单设游戏障碍与延长哀伤障碍、复杂性 PTSD 等独立类目,DSM-5 对游戏障碍仅列为待进一步研究的状况,对延长哀伤在 DSM-5-TR 中才正式纳入,且 DSM-5 不单设复杂性 PTSD。此外 ICD-11 设有传统医学等章节,DSM-5 无此内容。